[著作權筆記]首頁

國家版權局關於頒發《出版文字作品報酬規定》的通知

1999年45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版權局、新聞出版局,各中央級出版社、報刊社: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規定,使用作品的付酬標準由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著作權法實施八年來,由於各種原因只頒布了以報刊轉載、表演和錄音的方式使用作品的法定許可付酬標準,其他有關使用作品的付酬標準一直沒有出臺。在書報刊使用作品付酬方面,仍沿用國家版權局1990年月修訂的《書籍稿酬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暫行規定》是依據文化部1984年頒布的《圖書、期刊版權保護試行條例》制定的,該規定的基本原則和具體規定都與現行著作權法有較大的差距。此外,與目前文化產品的市場價格相比,《暫行規定》的付酬標準明顯偏低。作者和出版者都希望國家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儘快重新制定出版文字作品的付酬辦法。為了適應出版文字作品的實際需要,我們在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制定了《出版文字作品報酬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現予以發佈,並作說明如下:

《規定》與《暫行規定》相比較,主要作了以下調整:

一、取消了《暫行規定》中與著作權法不一致的規定,體現了誰使用作品誰支付報酬的原則。

二、變指令性的付酬標準為指導性和指令性相結合,以指導性為主指令性為輔的付酬標準。一般情況下作者與出版者可以通過出版合同自行約定付酬標準,但不簽訂合同或合同中沒有約定付酬標準的,則必須執行《規定》。

三、增加“版稅”和“一次性付酬”兩種使用作品的付酬方式,並適當提高了基本稿酬加印數稿酬的標準。

四、根據教材以及通過行政手段大量印刷發行的作品的具體情況,對出版此類作品的付酬方式作了特殊規定。

五、擴大了本《規定》的適用範圍,報刊使用作品直接適用本《規定》。

六、取消了“校訂”、“編輯加工”、“審查書稿”等非作品使用性質的報酬標準。

在制定本《規定》時,主要考慮其指導性,所以具體規定比較原則,比如對曲譜的文字出版基本稿酬標準就沒有作專門規定,遇到此類情況可根據其特點,比照其他種類作品付酬標準執行。

各單位接到《規定》後,要認真組織實施,遇到問題,請及時報告國家版權局。

出版文字作品報酬規定

第一條

為保護文字作品作者的著作權,維護文字作品出版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文字作品的創作與傳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只適用以紙介質出版的文字作品。

第三條

除著作權人與出版者另有約定外,出版社、報刊社出版文字作品,應當按本規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第四條

支付報酬可以選擇基本稿酬加印數稿酬,或版稅,或一次性付酬的方式。

基本稿酬加印數稿酬,指出版者按作品的字數,以千字為單位向作者支付一定報酬(即基本稿酬),再根據圖書的印數,以千冊為單位按基本稿酬的一定比例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即印數稿酬)。作品重印時只付印數稿酬,不再付基本稿酬。

版稅,指出版者以圖書定價×發行數×版稅率的方式向作者付酬。

一次性付酬,指出版者按作品的質量、篇幅、經濟價值等情況計算出報酬,並一次向作者付清。

通過行政手段大量印刷發行的九年義務教育教材,國家規劃教材、法律法規彙編、學習或考試指定用書等作品,不適用版稅付酬方式。

報刊刊載作品只適用一次性付酬方式。

第五條

圖書出版者出版作品,應在出版合同中與著作權人約定支付報酬的方式和標準。

第六條

基本稿酬標準

(一)原創作品:每千字30-100元

(二)演繹作品:

(1)改編:每千字10-50元

(2)彙編:每千字3-10元

(3)翻譯:每千字20-80元

(4)釋:釋部分參照原創作品的標準執行。

出版者出版演繹作品,除合同另有約定或原作品已進入公有領域之外,出版者還應取得原作品著作權人的授權,並按原創作品基本稿酬標準向原作品的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第七條

支付基本稿酬以千字為單位,不足千部分按千字計算。

支付報酬的字數按實有正文計算,即以排印的版面每行字數乘以全部實有的行數計算。末尾排不足一行或行題目的,按一行計算。

詩詞每10行作一千字計算。每一作品不足10行的按10行計算。

辭書類作品按雙欄排版的版面折合的字數計算。

非漢字作品,一般情況按相同版面相同字號漢字數付酬標準的80%計酬。

報刊刊載作品,不足五百字的按千字作半計算;超過五百字不足千的按千字計算。

第八條

印數稿酬標準和計算方法

每印一千冊,按基本稿酬的一定比例支付。不足一千冊的,按一千計算。

原創作品和演繹作品均按基本稿酬的1%支付。

九年義務教育教材年累計印數超過10萬冊的,對超過部分按基本稿酬的0.2%支付;通過行政手段大量印刷發行的國家規劃教材、法律法規彙編、學習或考試指定用書等作品,年累計超過10萬冊的,對超出部分按基本稿酬的0.3%支付。

第九條

版稅標準和計算方法

版稅率:

(一)原創作品:3%-10%

(二)演繹作品:1%-7%

出版者出版演繹作品,除合同另有約定或原作品已進入公有領域之外,出版者還應取得原作品著作權人的授權,並按原創作品版稅標準向原作品的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第十條

一次性付酬標準

一次性付酬標準可參照本規定第六、第七條規定的標準和辦法執行。

第十一條

採用基本稿酬加印數稿酬的付酬方式的,著作權人可以與出版者在合同中約定,在交付作品時由出版者預付總報酬的30%-50%。除非合同另有約定,作品一經出版,出版者應在六個月內付清全部報酬。作品重印的,應在重印後六月內付清印數稿酬

第十二條

採用版稅方式付酬的,著作權人可與出版者在合同中約定,在交付作品時由出版者向著作權人預付最低保底發行數的版稅。作品發行後出版者應於每年年終與著作權人結算一次版稅。首次出版發行數不足千冊的,按千冊支付版稅,但在下次結算版稅時對已經支付版稅部分不再重複支付。

第十三條

圖書出版者出版作品,沒有與著作權人簽訂書面合同,或簽訂了書面合同但沒有約定付酬方式和標準,與著作權人發生爭議的,應按本規定第六條或第九條規定的付酬標準的上限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並不得以出版物抵作報酬

第十四條

出版社對其出版的作品,經著作權人授權許可他人在境外出版,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出版社應將所得全部報酬的60%支付給著作權人。

第十五條

出版者已與著作權人簽訂出版合同,由於非著作權人原因導致作品未能出版的,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出版者應按合同約定使用作品付酬標準的60%向著作權人支付違約金。

第十六條

作者主動向圖書出版社投稿,出版社應在六個月內決定是否採用。滿六個月,既不與作者簽訂合同、不予採用又不通知作者的,出版社應按第六條規定的同類作品付酬標準平均值的30%向作者支付經濟補償,並將書稿退還作者。

第十七條

報刊刊載作品,應在刊載後一個月內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報刊刊載作品,未與著作權人約定付酬標準的,應按每千字不低於50元的付酬標準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第十八條

報刊轉載、摘編其他報刊已發表的作品,應按每千字50元的付酬標準向著作權人付酬。社會科學、自然科學純理論學術性專業報刊,經國家版權局特別批准可適當下調付酬標準。

報刊轉載、摘編其他報刊上已發表的作品,著作權人或著作權人地址不明的,應在一個月內將報酬寄送中國版權保護中心代為收轉。到期不按規定寄送的,每遲付一月,加付應付報酬5%的滯付費

第十九條

本規定第六條規定的基本稿酬標準為可變標準,國家版權局將根據國家公佈的物價漲落指數和書價漲落情況,不定期作相應調整。

第二十條

作者自費出版的,不適用本規定。

第二十一條

出版社、報刊社可根據本規定,視具體情況制定實施本規定的付酬辦法,並報國家版權局備案。

少數享受國家財政補貼或情況特殊的出版單位,經國家版權局特別批准,可適當下調付酬標準。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由國家版權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1999年月1日起施行。

本規定施行前的有關出版文字作品報酬規定同時廢止。

 

國家版權局關於貫徹實施《出版文字作品報酬規定》的意見

国家版权局关于贯彻实施《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的意见

國家版權局1999年8月3頒布

 

 

 

 

 

 

 

國家版權局關於貫徹實施《出版文字作品報酬規定》的意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版權局,中國版權保護中心:

 

一九九九年四月,國家版權局頒布了《出版文字作品報酬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該《規定》已於一九九九年六月一日起實行。為保證《規定》的順利實施,現就《規定》中的若干問題說明如下:

 

一、《規定》是依據我國現行著作權法的基本原則及具體規定制定的,體現了國家在現階段條件下平衡著作權人與作品使用者利益關係的基本政策和導向:

1、一般情況下,《規定》確定的付酬標準是著作權人和作品使用者約定著作權使用費的依據;

2、報刊轉載、摘編其他報刊已發表的作品,《規定》的付酬標準是強制性的;

3、不簽訂合同或合同沒有具體約定付酬標準的,則必須執行《規定》的付酬標準;

4、通過行政手段大量印刷發行的九年義務教育教材、規劃教材、學習用書等,不適用版稅付酬方式,且印數稿酬只能按照第八條的規定計算;

5、除上述24種情況外,著作權人和作品使用者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約定低於或高於《規定》的付酬標準的,《規定》不予禁止。

 

二、《規定》只適用於圖書、報紙、期刊等以紙介質為載體,經合法授權出版的文字作品。電子出版物、網上使用作品等情況下使用作品,不適用《規定》。有關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等作品的付酬標準,國家版權局將另行制定。

 

三、《規定》所指的九年義務教育教材是指國家教育主管部門統一審定的實行九年義務教育的學校所使用的正規教材。規劃教材是指已經列入國家教育主管部門制定的教材編寫、出版規劃目錄的教材。學習或考試指定用書,是指中央及省一級黨政機關指定的思想政治及業務學習用書,或全國統一考試指定用書。

 

四、出版社將其出版的作品未經著作權人授權許可他人在境外出版,不適用《規定》第十四條的規定。

 

五、第十五條規定的違約金,僅指出版者作為違約方,在合同未對違約金作出約定的情況下應向著作權人支付的違約金。根據新合同法第114條的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著作權人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增加。

六、報刊社通過發公告或聲明的方式向外界公佈其付酬標準的,如著作權人向其投稿,該報刊社採用的,視為已完成第十七條所指的約定,付酬標準遵從其公告或聲明中明示的標準;報刊社在其公告或聲明中未明示付酬標準的,或在沒有聲明的情況下,應按照《規定》的付酬標準。公告或聲明應為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在本報刊顯著位置刊登。

 

七、報刊轉載、摘編其他報刊已發表的作品,轉載報酬由中國版權保護中心或該中心委託的地方代辦機構代為收轉。

 

八、《規定》生效以後使用作品的,適用《規定》;《規定》生效以前簽定的出版合同,現在仍在合同有效期的,按照雙方簽定的合同履行。

各地版權局應認真貫徹實施《規定》,並根據本說明作好宣傳、解釋工作,發現問題及時報告國家版權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