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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深入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幾個問題的通知

 

1993年12月24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

 

自《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頒布實施以來,各地人民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認真學習、宣傳和貫徹執行著作權法的通知”要求,積極開展工作,正確、及時地審理了一批著作權案件,保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取得了較好的效果,並積累了一些經驗。當前我國已相繼加入《伯爾尼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公約》、《世界版權公約》、《保護錄音製作者防止未經許可複製其錄音製品公約》等國際著作權條約,並與美國簽訂《中美關於保護知識產權的諒解備忘錄》。形勢的發展要求各級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人員,進一步提高著作權理論水平,增強審理著作權案件的業務能力,以適應審判工作的需要。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級人民法院要組織有關審判人員聯繫審判工作實際,認真學習和研究有關的國際著作權條約,儘快熟悉和掌握這些條約的主要內容和基本精神。

 

二、凡自一九九一年六月一日以後發生的涉外著作權侵權糾紛,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審查受理。涉外著作權案件的範圍,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百零四條的規定確定。

 

人民法院審理涉外著作權案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等有關法律、法規;我國國內法與我國參加或締結的國際條約有不同規定的,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但我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國內法與國際條約都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按對等原則並參照國際慣例進行審理。

 

三、計算機軟件著作權案件,按分工由各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受理(設立知識產權審判庭的,由該庭受理)。凡當事人以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糾紛提起訴訟的,經審查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無論其軟件是否經過有關部門登記,人民法院均應予以受理。

 

由於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保護的技術性和專業性強,人民法院審理此類案件時,應注意徵詢有關部門和專家的意見,對需要鑒定的,應請由有關專家組成的軟件技術鑒定組織就技術方面的問題作出鑒定。

 

四、加強調查研究,不斷總結審理著作權案件的經驗。對案情複雜、社會影響大、法律規定不明確的疑難案件,各級人民法院應在切實查清事實的基礎上,就適用法律問題上的難點需要請示的,要加強研究,提出意見,逐級請示,以確保案件的審理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