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筆記]首頁

1990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認真學習、宣傳和貫徹執行著作權法的通知》
 (1990年10月9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已經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十次常務委員會通過,並將於1991年6月1日起施行。著作權法是一部重要的民事法律,它的頒布施行,對於保護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調整著作權人與使用人的關係,鼓勵有益於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物質文明建設的作品的創作和傳播,繁榮社會主義文化和科學事業都具有重要意義。著作權法也是人民法院審理著作權糾紛案件的法律依據,因此,各級人民法院必須把學習、宣傳和貫徹執行著作權法作為一項重要工作,切實抓好。為此,特通知如下:  

  一、著作權法是一部涉及面廣,專業知識性強的民事法律,各級人民法院應組織審判人員結合審判實踐認真學習。學習中,要注意理解立法精神和法律條文的確切含義,準確掌握法律的具體規定。同時與有關部門配合,開展宣傳活動,以提高加強公民的法制觀念。自覺遵守和執行著作權法

  二、民法通則實施以來,各級人民法院已審理了一些著作權糾紛案件,並積累了一些審判實踐經驗。各高級人民法院在近期內可專就審理著作權案件的情況、問題,進行調查研究和總結,以提高審判人員的執法水準。

  三、著作權法施行後,各級人民法院必須嚴格貫徹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過去制定的檔和批復中關於著作權問題的規定、解釋,凡與著作權法相抵觸的,一律停止執行。

  四、著作權法施行前,最高人民法院擬於1991年春節後舉辦著作權培訓班。具體時間和有關事項另行通知。為了做好培訓班授課的準備工作,有的放矢地組織教學,請各級人民法院將審判實踐和學習中遇到的問題、案例、經驗材料等,於1991年1月底以前報送我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