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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組織規程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台(85)內著字第八五八八五六○號公告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二十八日經(八八)智字第八八四六一八五一號修正公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經智字第○九三0四六○二八二○號令修正公告
第一條
本規程依著作權法第八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以下簡稱本局)設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辦理著作權法第八十二條規定事項。
第三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局局長兼任;委員二十一人至二十九人,任期二年,由局長聘派有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及本局業務有關人員兼任之。
第四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秘書三人,幹事二至六人,均由本局業務有關人員調兼之。
第五條
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為主席。
第六條
本會辦理審議事項,應由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本會辦理諮詢事項,應由全體委員三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始得決議。
本會辦理調解事項,應依著作權爭議調解辦法規定為之。
第七條
本會舉行會議時,得邀請相關人士列席提供意見。
第八條
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非本機關之兼任人員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或研究費。
第九條
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局於年度預算中編列之。
第十條
本會不對外行文;其決議事項經本局局長核定後,以本局名義行之。
第十一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