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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原則

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經國科會第三八四次主管會報通過實施

第一條 (立法目的)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處理與本會職掌有關之學術倫理案件,特訂定本原則。

第二條 (適用範圍)

申請或取得本會學術獎勵、專題研究計畫或其他相關補助,疑有違反學術倫理行為者,適用本原則處理。

前項所稱違反學術倫理行為,指研究造假、學術論著抄襲,或其他於研究構想、執行或成果呈現階段違反學術規範之行為。

第三條(受理原則)

違反學術倫理案件之檢舉人應用真實姓名及地址,向本會提出附具證據之檢舉書。本會接獲化名或匿名之檢舉或其他情形之舉發,非有具體對象及充分舉證者,不予處理。

第四條 (本會收件窗口、處理原則及保障措施)

本會學術倫理檢舉案件,交由本會綜合處統籌辦理。經初步認定可能違反學術倫理者,應組成專案學術倫理審議委員會審議。

本會進行前項審議程序時,就檢舉人之真實姓名、地址或其他足資辨識其身分之資料,應採取必要之保障措施。

本會對於檢舉案件在調查中以機密案處理之。

第五條 (專案學術倫理審議委員會之設置)

專案學術倫理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由七至九位委員組成,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會副主任委員兼任之。審議委員,由本會主任委員就本會相關處室主管、各大學之專任教授、研究機構之專任研究員或律師選任之。

第六條 (檢舉案件與本會業務無關之處理)

檢舉案件經認定其與本會業務無關者,應轉請相關權責單位處理。但被檢舉人適有申請案件在本會進行審查者,本會亦得為適當之處理。

第七條 (書面答辯及保障措施)

審議委員會為調查前條檢舉案件,應通知被檢舉人提出書面答辯理由。

第八條 (審議委員會之開會及決議)

審議委員會應有委員四分之三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始得就檢舉案件為處分之決議。

審議委員會開會時,必要時得邀請檢舉案件當事人或其所屬之單位主管列席說明。

第九條 (處分方式)

審議委員會就違反學術倫理案件之調查結果,進行審議,如認定違反學術倫理行為證據確切時,得按其情節輕重對被檢舉人作成下列各款之處分建議:

一、停權終身或停權若干年。

二、追回全部或部份研究補助費用。

三、追回研究獎勵費。

前項調查或處分之結果得為日後審議被處分人案件之參考。

違反學術倫理行為確定者,本會得視情況函轉相關機關參處。

第十條 (嚴重違反行為之處罰)

嚴重違反學術倫理之研究數據造假或抄襲行為,應予終身停權。

第十一條 (受補助單位之配合義務及責任)

本會於處理違反學術倫理案件時,除直接調查或處分外,得視需要請被檢舉人所屬學校或研究機構協助調查,並提出調查結果及處分建議送交本會。

被檢舉人所屬學校或研究機構對於違反學術倫理案件因未積極配合調查或其他不當之處理行為,經審議委員會建議,本會得自次年度起減撥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管理費。

第十二條 (處分之通知)

檢舉案件成立之處分,應以書面通知檢舉人、受處分人及其所屬單位。

第十三條 (檢舉案件不成立時之處置)

無確切證據足資認定被檢舉人違反學術倫理時,應將調查結果以書面通知檢舉人,並得副知被檢舉人及其所屬單位。

第十四條 (施行日期)

本原則經提本會主管會報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