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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圖書館閱覽服務規定

 

國家圖書館中華民國96510日台圖閱字第0960001403C號令

修正「國家圖書館閱覽服務規則」,並將名稱修正「國家圖書館閱覽服務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國家圖書館閱覽服務規定」

館長 王文陸

 

國家圖書館閱覽服務規定

第一章 總則

一、國家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依圖書館法第八條規定訂定本規定。

二、本館以典藏國家文獻,保存文化資產為主要任務,所蒐藏圖書資訊限館內閱覽不得攜出。

三、閱覽人除另有規定外可平等無償使用本館閱覽服務設備、場所及利用館藏圖書資訊。

為維護身心障礙者之權益,另設專用停車位、檢索電腦席位及閱覽席位。

 

第二章 閱覽證件申請

四、閱覽人應憑本館閱覽證件進出本館閱覽區及利用館藏圖書資訊。

五、凡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可申請本館閱覽證:

()年滿十九歲之中華民國國民。

()未滿十九歲之大學校院或具同等學歷之在學學生身分者。

()年滿十九歲之外國人,經依法持有護照或其使領館處證明者。

六、閱覽證件申請時間為開館日上午九時至閉館前三十分,國定假日及休館日停止辦理。

七、申請本館閱覽證,應備一年內脫帽半身照片(一吋)一張,並填妥申請書依本規定第五點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分別檢具下列證件,親自辦理之。
(
)國民身分證。

()在學學生證外,本國學生出具國民身分證,外國學生出具護照。

()護照或使領館處證明。

前項申請書,經本館建立電腦檔案,存查一年後即予銷毀。

八、為便利閱覽人查檢圖書資訊,除本規定第五點及第七點規定外,本館得許可免附照片辦理臨時閱覽證。

前項證件限當日有效,閱覽人應於離館時繳回。

九、閱覽證件如有破損或遺失,應依本規定第七點、第八點規定申請補換發,並繳交行政規費。

 

 

第三章 圖書資訊閱覽

十、本館為便利閱覽人利用圖書資訊,得設各閱覽室,其開放及資料調閱時間另行公告之。

十一、本館設研究小間,備供閱覽人利用館藏圖書資訊,從事學術研究,其管理要點,另定之。

閱覽人應憑閱覽證,填寫申請書並提研究計畫摘要,經審查同意後使用。研究小間之使用,每次以二個月為限,必要時得酌予延展,但不得超過二個月。

十二、各閱覽室陳列之圖書資訊,閱覽人可自行取閱,如需攜出該室應洽辦登記手續。

十三、本館各閱覽室遇有圖書清查、整理或其他必要之原因,得暫停開放。

十四、閱覽人之背包、提袋、食物、飲料等,不得攜入館內。但背包、提袋符合下列規定,經本館同意者,得攜入之:

()手提電腦專用袋(內裝電腦):以不超過四十二公分乘以三十二公分乘以十公分為原則。

()其餘背包、提袋:以不超過三十公分乘以二十一公分乘以十公分為原則。

閱覽人進出本館應主動出示攜帶物品配合檢查作業。

本館設有自助存物櫃,供閱覽人暫時存放個人物品。存物櫃使用須知,另定之。

現金及貴重物品等應自行保管,如有遺失,本館概不負責。

十五、閱覽人自帶之書刊可攜入自修室閱讀,但不得攜入其他閱覽室。

十六、閱覽人於館內應保持肅靜,不得有抽菸、飲食、製造噪音、喧嘩滋事、高聲談笑及其他不當行為。

為確保公眾安寧,閱覽人入各閱覽室應關閉行動電話、呼叫器等通訊設備。

 

第四章 參考資訊服務

十七、本館為協助閱覽人查檢圖書資訊以利用館內資源,本館各閱覽室提供口頭、書信、電話及電子郵件等參考諮詢服務。

前項服務不含古物美術品鑑定、醫療及法律問題、翻譯、學校作業及其他不適宜回答之相關事項。

十八、本館經電腦網路提供線上書目查檢及遠距文獻傳遞服務。

前項服務須知及收費規定,另定之。

十九、本館提供導覽服務、圖書資訊利用指導及參觀活動等服務。

二十、本館配合館際合作書刊借閱與複印相關規定,提供服務。

 

第五章 圖書資訊調閱

二十一、閱覽人可在館內利用線上公用目錄查詢館藏,並得線上或填妥調閱單偕同閱覽證件辦理提取手續;另亦得利用線上預約方式預定本館館藏,但須於指定時間提閱圖書資訊。

線上預約服務須知,另定之。

二十二、閱覽人調閱館藏圖書資訊規定如下:

()圖書及其附件:每人每次以三冊(件)為限。

()報刊:每人每次以三種為限,每種報刊各以五冊為限。

()錄影(音)資料、光碟資料:每人每次以二件為限。

()微縮資料:每人每次以微捲五捲或微片二十片為限。

二十三、調閱各書庫圖書資訊限在各該閱覽室內閱覽,閱後應當日交還本館人員,辦理歸還手續。

二十四、閱覽人為個人研究之目的,得依著作權法規定重製本館館藏圖書資料,重製費用由閱覽人自付之。

前項規定於下列圖書資訊不適用:

()珍藏圖書及文獻。

()限閱之圖書資訊。

()未經刊行之手稿。

()紙張或裝訂易於受損或明顯破損者。

()視聽資料。

其他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二十五、本館善本書室閱覽須知,另定之。

 

第六章 違規處理

二十六、閱覽人違反本規定經規勸不聽者,本館得視情節輕重,請其離館並暫停其閱覽權利,若情節重大者,依法報請警察機關處理之。

二十七、患法定傳染病之閱覽人依傳染病防制法之規定,不得入館。

閱覽人於館內酗酒滋事、漫罵喧鬧,不聽禁止者,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規定處理之。

二十八、閱覽證件不得重複申請或轉借他人。經查重複辦理閱覽證件或外借、冒領、冒用他人閱覽證件屬實者,得暫停其閱覽權利。

二十九、本館館藏圖書資訊應善加珍護,如有遺失、塗寫或污損等情事,應購置原書或照市價加倍賠償。

三 十、閱覽人竊取或毀損本館館藏圖書資訊者,除依法報請警察機關處理外,並視情節輕重得暫停其閱覽權利,且按下列方式處理:

()責令依所竊取或毀損之圖書資訊價格十倍賠償。
(
)在學者公告姓名並通知其家長或學校,若服務於公私機構者通知該服務單位。

 

第七章 附則

三十一、因身心受損致日常功能需他人協助之老人至本館閱覽,應有老人直系血親卑親屬或法定扶養義務之人陪同,並善盡照顧之責任。

三十二、閱覽人不得擅自移動本館警示標誌,亦不得擅入警示標誌區內(清潔區、施工區等),致有摔倒危險情事發生,閱覽人自行負責,不得要求本館或承包廠商賠償。

三十三、本規定經本館館務會議通過後發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