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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宮典藏文物之授權

作者:章忠信
94.11.16.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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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宮文物的授權,近年來引起各方的關切,民間企業期盼故宮能廣為授權,以取得文物複製推廣的商機;民意機關認為故宮的作法消極,授權收入過低;也有民眾質疑故宮為何獨占文化遺產,藉以謀利圖私。

故宮是世界級的典藏機構,與法國羅浮宮、英國大英博物館、美國大都會博物館、俄羅斯隱士館,同列世界五大博物館,珍藏人類重要文化資產,扮演「典藏」、「研究」與「宣揚文化資產」的重要角色。從這個角度而言,故宮對於典藏文物的利用與宣揚,舉足輕重,動見觀瞻,國人對於故宮會有特別的期許,故宮對於自己的角色,也應有高瞻遠矚,全方位的認知。

故宮典藏文物中,有屬於古人千百年傳承下來的文化瑰寶,因為年代久遠,已屬公共所有,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也有屬於今人的著作,仍受著作權法保護,例如張大千或趙無極等名家鉅著;此外,故宮本身依古物所作之衍生性產品,也會有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例如「故宮文物」月刊、導覽手冊、專輯、攝影或影片等等。即使是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之古物,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69條規定,該等公有古物之複製,仍應經故宮的准許及監製。更進一步言之,縱使沒有以上法律的依據,作為文物保管機關,這些典藏世上絕無僅有,故宮還是可以民法上占有人之地位,享有利用這些典藏的控制權利,任何人未經故宮同意,是無法利用到這些典藏。

故宮將其典藏文物進行授權,其法律依據依前所分析,包括著作權法、文化資產保存法與民法。事實上,以故宮的招牌,任何古物的利用,有無經過故宮授權的加持,市場價值是差別很大的。從而,若未經故宮授權,竟假稱係故宮授權限量製造,其欺罔消費者之行為,除了違反公平交易法,或許也可能構成刑法上的詐欺罪。實際上,故宮對於典藏的授權利用,也分別依「公有古物複製及監製管理辦法」及「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進行相關事項。

故宮在授權業務的推展,最大的問題在於「公家機關」的限制。一方面是政府人事、會計與採購的外部層層束縛,另方面是公務部門從業人員的內部自我設限,上自主其事者,下至第一線基層人員,都難免受此文化波及。

如果故宮能體認「宣揚文化資產」與其另外二項重要功能,即「典藏」與「研究」,是等價的,則成立專門的授權部門,應是必要的作法。縱使故宮不能在內部成立專門的授權部門,在外部成立專門的獨立機構來處理故宮文物之授權,亦非不可,但故宮仍應對於該專門的獨立機構有完全的控制權,對於所典藏之文物之利用,應慎重處理,尤其應掌握對於文物的自主權與絕對控制權,以避免發生有損文化資產之情形。

故宮對於典藏之授權利用,應有掌控自主權及專業累積之考量。縱使一時間不易有專業的授權業務能力,惟在長遠而言,仍應在內部設立專責單位,由專人處理授權業務,並透過外部之專業諮詢,逐漸累積自身的專業處理能力。故宮也可以觀察羅浮宮或大英博物館之授權實務作法,作為進行授權業務辦理模式之參考。

雖然故宮或外界因政治因素,對於故宮文物之權利依據或有質疑,但當故宮對於有文物進行事實上使用的授權,文物不離館或離開臺灣領域,並無權利瑕疵或所有權歸屬之疑義。

在授權實務作法上,故宮對於授權對象,應該秉持從嚴審核之原則,要求請求授權者提出產品行銷計畫,甚至展現過去行銷成果與經驗,而非來者不拒。以故宮世界級的特殊地位,絕對有資格作此要求,以提昇授權產品的市場價值,各蒙其利。

故宮的授權固以非專屬授權為原則,但在特定情形下,也可不排除特定範圍的專屬授權,例如於一定期間內作特定用途之限量授權利用,此一限時、限量、編號的授權,正可以是品質與價格之保證。關於授權權利金之多寡,係由市場機制決定價格,無法鑑價,但故宮原本就可以價制量,以高價顯示其價值,不必隨波逐流,低價促銷。畢竟文化資產應充分突顯其稀世性,不應與一般商品授權等值同視。授權金的約定機制,也是一門學問,先收取一筆適當費用,再依授權商品行銷數量抽取適當比率權利金,會是最公平的約定。

故宮對於授權權利金的利用,也須有專業的處理。專款專戶專用,是比較適切的作法。主計機關不必擔心機關首長的循私,只要輔以外部委員的參與,公開透明的審計機制,就可以讓違法舞弊無法遁形。

故宮的典藏不僅是中國人的驕傲,也是人類文化的珍寶,除了細心呵護之外,廣為宣揚也是故宮重要的責任。我們對於故宮應有無限的期待,也應給予支持與關切,讓它充分地發揮歷史的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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