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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申請先取得的專利權或商標權,二人同時申請時該怎麼辦?

作者:章忠信
114.12.25.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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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與商標都是採「先申請,先取得」原則,但萬一不同人同時申請時,該怎麼辦?
專利法與商標法都說,大家協議一下。
就是協議不成才麻煩啊!
於是,專利法(§31-II)說,協議不成,通通不准專利;商標法(§22)說,協商不成,用抽籤的。
為什麼專利法是通通不准專利?商標法卻是用抽籤的?
因為,商標在一開始不值錢,後來會變成值錢,是取得商標權後努力行銷的結果,對抽籤沒抽中的人,損失不大;但專利是值錢的,可是值多少錢,誰也說不準,對抽籤沒抽中的人,可能會很不公平,不能用抽籤的。於是,通通不准專利,逼得雙方必須對賭,看誰要給誰多少錢,讓對方退出,否則玉石俱焚,大家都得不到好處。
問題是,拿錢走人跟付錢取得專利的,最後到底誰會後悔?沒人知道。因為,專利後來到底賺不賺錢,變數很多,沒人說得準,會因為專利本身的技術價值、相關產業環境成熟度、使用行銷策略優劣適當與否等,而有很大差異,風險自己要承擔,誰叫你不早點提出申請,非要跟別人同一天,弄到最後,總是有人要後悔,但這都與核准專利的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無關,下回請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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