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商標,兩個人用在不同商品或服務,可以嗎?
作者:章忠信
115.09.12.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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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頭牌沙茶醬,大家都知道;至於牛頭牌拖鞋,則是看新聞熱炒,才知道的。
現實上,牛頭牌商標註冊,先有醬,後有鞋。
商標註冊,要指定使用在哪個商品或服務類別(商標法§19-I),不能包山包海。即使大爺有錢,通通指定,但取得商標權卻不使用,就會被廢止(商標法§63-I-2)。
沙茶醬與鞋子是不同商品,不同人可以分別註冊取得商標權。牛頭牌沙茶醬及牛頭牌鞋子並存,就成為可能。
不過,著名商標沒有註冊的商品或服務類別,別人不能註冊商標(商標法§30-I-11),也不能使用(商標法§70-2),因為消費者會搞不清楚誰是誰,亂成一團;而且,後申請或使用的人,硬是要來蹭別人的著名商標,雖然商品或類別不同,但對著名商標的商標權人還是不公平。
問題是,我申請註冊商標時,他先註冊使用在別的商品或服務的商標還不著名,或是我先註冊,後來他才註冊別的商品或服務,結果他後來著名了,這變成我的錯嗎?
商標法說,就只能這樣囉。反正,商標會不會著名,一開始誰也不知道。他後來著名了,不是你的錯,要不然,讓他來買你的商標好了。
還有,商標權人看不爽別人註冊和自己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時,也要在別人註冊五年內提出異議或評定(商標法§58),超過五年後才來,人家都已經用這麼久了,廣告費也花這麼多了,它的消費者也熟悉這個商標了,再要求把它撤銷,就沒道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