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09.23.完成 115.10.02最後更新
有著作權 侵害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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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在115年9月19日預告「圖書館設立及營運標準」第3條、第8條之1、第10條之1修正草案,並認為「修法立意係維護公共利益,且對民眾權益無實質負面影響,爰將公告期間縮短至7日。」如果大家在115年9月29日前沒有意見,大概就這樣修正了。不過,這當中配合政府積極發展主權AI語料庫,希望增訂將部分「國家圖書館及公立公共圖書館典藏之圖書資訊」,「提供政府推動人工智慧研究及訓練運用」,這就很值得討論了。
首先,修正草案擬在第8條之1增訂「關於國家圖書館及公立公共圖書館典藏之圖書資訊,其屬不受著作權保護之標的、著作財產權消滅之著作或經合法授權者,得提供政府推動人工智慧研究及訓練運用。」這將涉及著作權人權利,是否適合在「圖書館設立及營運標準」規定,應加考慮。
「圖書館設立及營運標準」係依據圖書館法第五條之授權,由教育部定之。
書館法第五條規定:「圖書館之設立、組織、專業人員資格條件、經費、館藏發展、館舍設備、營運管理、服務推廣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圖書館設立及營運標準」既稱之為「標準」,其內容應以圖書館之「設立及營運」須達一定條件及規模為規範事項,現行「標準」之內容乃規範圖書館之分類(§2)、設立及組織基準(§3)、專業人員占比(§4)、專業人員資格(§5)、購置圖書資訊之經費(§6)、圖書資訊之選擇、採訪及館藏發展政策(§7)、館藏發展基準(§8)、設置硬體規劃(§9)、開放時間(§10)、營運管理事項之中程發展、年度工作計畫、績效考評及滿意度調查(§11)、應注重事項(§12)、館藏量及面積(§13)等。
關於館藏之著作利用,涉及著作權法所規範之著作權歸屬、保護期間及授權內容,非屬於圖書館之「設立及營運」條件及規模事項,並不宜於「圖書館設立及營運標準」規範。
其次,教育部希望將「國家圖書館及公立公共圖書館典藏之圖書資訊,其屬不受著作權保護之標的、著作財產權消滅之著作,提供政府推動人工智慧研究及訓練運用」,大家應該不會有意見,但「經合法授權」之部分,就得弄清楚著作權人真的有授權「提供政府推動人工智慧研究及訓練運用」嗎?
著作權法第37條第1項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人工智慧是這幾年的事,如果先前著作財產權人曾授權「國家圖書館及公立公共圖書館」得利用其著作,並得再授權他人利用,但授權當時並沒有預期有「人工智慧研究及訓練運用」,這時恐怕是屬於「約定不明之部分」,應該「推定為未授權」,而不是「經合法授權」之部分。
好多年前,沒有數位、光碟、電子版及網路的年代,著作權人授權出版社出版發行著作,應該只有預期是本地的紙本出版。後來科技不斷發展,數位、光碟、電子版及網路技術普及,當年的授權到底有沒有及於數位、光碟、電子版及網路出版,發生很多爭議,司法機關通常沒有站在出版方,而是保護著作權人的著作權。後來,出版方開始在合約中將出版方式使用「以現在或未來科技發展之各種管道及媒介」等「包山包海」之文字含括,司法機關還是要在「尊重契約自由原則」及「保護著作權人不可預期之損失」之間,做出均衡判決。
這麼重大,容易引發爭議的事,怎麼能在「圖書館設立及營運標準」中規定,還說是「係維護公共利益,且對民眾權益無實質負面影響」,將公告期間縮短至7日?大家多跟教育部反映一下吧!
後記
教育部嗣後於2026-10-02就以上意見,
綜整回應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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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整回應:預告「圖書館設立及營運標準」第3條、第8條之1及第10條之1修正草案
本部本次修正「圖書館設立及營運標準」第3條、第8條之1及第10條之1,係為加速跨機關土地資源整合、增訂國家圖書館及公立公共圖書館圖書資訊可提供政府推動人工智慧研究及訓練運用之依據,以及補助國立圖書館及大專校院圖書館參與國際性組織等重大需求,修法立意係維護公共利益,合先敘明。
有關預告期間,民眾對本標準修正草案之意見,綜合回應如下:
一、有關修正條文第3條相關意見,本部說明如次:
(一)政府新建圖書館屬具重大文教公益之給付行政措施,有關給付行政措施,得否以法規命令為依據,依法務部101年6月1日法律字第 10100555050 號函釋略以,「至何種事項應以法律直接規範或得委由命令予以規定,與所謂規範密度有關,應視規範對象、內容或法益本身及其所受限制之輕重而容許合理之差異……又關於給付行政措施,其受法律規範之密度,自較限制人民權益者寬鬆,倘涉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者,應有法律或法律授權之命令為依據之必要,乃屬當然。」
(二)本標準為法律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自得規範涉及重大公共利益之給付行政事項。惟為求審慎,本部後續將會同內政部、財政部等部會進行研商。
二、有關修正條文第8條之1相關意見,本部說明如次:
(一)本次增訂國家圖書館及公立公共圖書館圖書資訊得提供政府推動人工智慧研究及訓練運用之範疇,以下列三者為限,並非將圖書館全部館藏提供利用:
1.不受著作權保護之標的(依著作權法第9條所列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如政府公文、新聞稿等)
2.著作財產權消滅之著作(依著作權法第43條規定,著作財產權消滅之著作如古籍善本、經典文獻,或著作人已死亡超過50年之歷史著作)
3.經合法授權者(指該著作之授權範圍明確包含「得用於人工智慧研究及訓練」之目的)。
(二)受著作權保護之館藏,如以授權方式取得利用權限,係指該著作之授權範圍明確包含「得用於人工智慧研究及訓練」之目的,不因本條規定或著作權法第48條(授權出版品重製)規定,即視為已取得相關授權。如約定有所不明,依著作權法第37條規定,即不應認為已取得合法授權,以保障著作權人之權益並兼顧人工智慧之合理發展。
三、其他修法意見,本部後續將作為法制作業之重要參考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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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上開有關修正條文第8條之1之回應,並沒有解除先前所提疑慮:
一、涉及人民著作權事項,不宜於「圖書館設立及營運標準」中規範。雖然教育部於針對第3條之修正敘及政府新建圖書館屬具重大文教公益之給付行政措施,依法務部函示「其受法律規範之密度,自較限制人民權益者寬鬆」,然而,圖書館館藏著作權之權利人「合法授權」範圍如何,涉及其可否反對國家圖書館及公立公共圖書館提供政府作為人工智慧研究及訓練運用之私權主張,屬於對人民權利限制事項,並非政府對人民給付行政範疇,依法務部上開函釋後段「涉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者,應有法律或法律授權之命令為依據之必要」,如今教育部對於為何於「圖書館設立及營運標準」增訂無關「圖書館設立及營運」,反而涉及限制人民權利事項,並無具說服力之說明。至於如此重大之私權限制規定,為何卻認為「係維護公共利益,且對民眾權益無實質負面影響」,而將公告期間縮短至7日之不當作為,則隻字不提,不做回應說明。
二、縱使教育部執意於「圖書館設立及營運標準」規範將特定館藏提供政府作為人工智慧研究及訓練運用,其亦僅係於回應中說明「受著作權保護之館藏,如以授權方式取得利用權限,係指該著作之授權範圍明確包含『得用於人工智慧研究及訓練』之目的」而已,並未明示未來將於標準中明文修正為「關於國家圖書館及公立公共圖書館典藏之圖書資訊,其屬不受著作權保護之標的、著作財產權消滅之著作或經『權利人明示得用於人工智慧研究及訓練目的者』,得提供政府推動人工智慧研究及訓練運用。」
三、又著作權法第48條關於圖書館等機構得就其館藏等進行重製及機構內數位閱讀之規定,屬於「著作財產權之限制」規定,亦即權利人對該等利用,不得主張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並非使圖書館等機構得就其館藏等取得重製及機構內數位閱讀之「法定授權」,教育部於說明中認為係「『授權』出版品重製」,應屬對該條規定之誤解,併予釐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