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人真的有授權人工智慧研究及訓練運用嗎?
作者:章忠信
115.09.23.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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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在115年9月19日預告「圖書館設立及營運標準」第3條、第8條之1、第10條之1修正草案,並認為「修法立意係維護公共利益,且對民眾權益無實質負面影響,爰將公告期間縮短至7日。」如果大家在115年9月29日前沒有意見,大概就這樣修正了。不過,這當中配合政府積極發展主權AI語料庫,希望增訂將部分「國家圖書館及公立公共圖書館典藏之圖書資訊」,「提供政府推動人工智慧研究及訓練運用」,這就很值得討論了。
首先,修正草案擬在第8條之1增訂「關於國家圖書館及公立公共圖書館典藏之圖書資訊,其屬不受著作權保護之標的、著作財產權消滅之著作或經合法授權者,得提供政府推動人工智慧研究及訓練運用。」這將涉及著作權人權利,是否適合在「圖書館設立及營運標準」規定,應加考慮。
「圖書館設立及營運標準」係依據圖書館法第五條之授權,由教育部定之。
書館法第五條規定:「圖書館之設立、組織、專業人員資格條件、經費、館藏發展、館舍設備、營運管理、服務推廣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圖書館設立及營運標準」既稱之為「標準」,其內容應以圖書館之「設立及營運」須達一定條件及規模為規範事項,現行「標準」之內容乃規範圖書館之分類(§2)、設立及組織基準(§3)、專業人員占比(§4)、專業人員資格(§5)、購置圖書資訊之經費(§6)、圖書資訊之選擇、採訪及館藏發展政策(§7)、館藏發展基準(§8)、設置硬體規劃(§9)、開放時間(§10)、營運管理事項之中程發展、年度工作計畫、績效考評及滿意度調查(§11)、應注重事項(§12)、館藏量及面積(§13)等。
關於館藏之著作利用,涉及著作權法所規範之著作權歸屬、保護期間及授權內容,非屬於圖書館之「設立及營運」條件及規模事項,並不宜於「圖書館設立及營運標準」規範。
其次,教育部希望將「國家圖書館及公立公共圖書館典藏之圖書資訊,其屬不受著作權保護之標的、著作財產權消滅之著作,提供政府推動人工智慧研究及訓練運用」,大家應該不會有意見,但「經合法授權」之部分,就得弄清楚著作權人真的有授權「提供政府推動人工智慧研究及訓練運用」嗎?
著作權法第37條第1項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人工智慧是這幾年的事,如果先前著作財產權人曾授權「國家圖書館及公立公共圖書館」得利用其著作,並得再授權他人利用,但授權當時並沒有預期有「人工智慧研究及訓練運用」,這時恐怕是屬於「約定不明之部分」,應該「推定為未授權」,而不是「經合法授權」之部分。
好多年前,沒有數位、光碟、電子版及網路的年代,著作權人授權出版社出版發行著作,應該只有預期是本地的紙本出版。後來科技不斷發展,數位、光碟、電子版及網路技術普及,當年的授權到底有沒有及於數位、光碟、電子版及網路出版,發生很多爭議,司法機關通常沒有站在出版方,而是保護著作權人的著作權。後來,出版方開始在合約中將出版方式使用「以現在或未來科技發展之各種管道及媒介」等「包山包海」之文字含括,司法機關還是要在「尊重契約自由原則」及「保護著作權人不可預期之損失」之間,做出均衡判決。
這麼重大,容易引發爭議的事,怎麼能在「圖書館設立及營運標準」中規定,還說是「係維護公共利益,且對民眾權益無實質負面影響」,將公告期間縮短至7日?大家多跟教育部反映一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