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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書網拍的著作權議題

作者:章忠信
98.05.16.完成
有著作權 侵害必究
service@copyrightnote.org

從牯嶺街到光華商場,光華商場拆遷之後,舊書攤如今已散到各處,不見集中的攤商店面。

舊書攤轉換成二手書店之後,光鮮明亮的店面及有條理的書籍分類,伴隨著咖啡、飲料與柔和音樂,年輕有活力的經營者,已經將過去陰暗中散發著霉味的景像,重新改頭換面。

豐沛的出版量,以書養書,順便操練既存的編輯群的策略,讓書店架上的流轉率加速,不是暢銷書的前幾名,不數日就淹沒在一片書海之中,乏人問津數月之後,也被打入舊書堆中。

小宅小戶的青年族群,加上喜新厭舊的心情,住處或心裡,也不容易保存手邊的書籍。宅經濟當道之後,網路二手書店取代實體書店,這也該算是另一種環保。

露天拍賣與博客來兩大網路商場,已經聯手擴大書籍網拍市場。露天的經營強調15秒可以賣一本書,因為他們導入了ISBN國際標準書號的上架輔助系統。賣家賣書只要做兩個動作,登錄ISBN書碼及標示賣價,其他的事,包括書籍封面照片、作者及簡介資料,系統都會自動顯示,不勞費心,難怪露天拍賣會快速成為二手書交易大站。

書籍封面與書的內容不同,可以單獨享有著作權,而其著作權通常屬於出版社而非作者。作者換出版社,不可以延用舊版的封面,必須重新設計新版封面,否則會侵害原出版社的封面著作權。露天拍賣在網站上自動顯示書籍封面照片,卻是合理使用,如同法院曾判決,網路上拍賣正版CD時,重製CD封面放在網路上,讓買家知道是那一張CD,不是單純的重製包裝封面,屬於合理使用範疇,並未構成違反著作權法(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九二七號刑事判決)。

關於轉賣二手書,還要注意其他著作權議題。著作權法第二十八條之一規定:「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其著作之權利。表演人就其經重製於錄音著作之表演,專有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之權利。」但第五十九條之一規定:「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著作原件或其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得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之。」此為國際著作權法制所承認的「第一次銷售原則」或「耗盡原則」,亦即著作財產權人對於著作原件或重製商品,原本有散布權,但著作財產權人將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首次出售或移轉所有權後,對於該原件或重製物的散布權即已耗盡,不得再禁止所有人散布該原件或重製物,其立法目的在於平衡著作財產權人與物權所有人間之權益。

依以上的規定,網友轉賣國內買的正版二手書,雖然涉及著作財產權人的散布權,但屬於合理使用,著作財產權人不能禁止。至於可不可以轉賣國外買的正版二手書,則是有趣的議題。

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視為侵害著作權,此為禁止真品平行輸入之規定,但得依第八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為供輸入者個人非散布之利用或屬入境人員行李之一部分輸入著作原件或一份重製物。以上的規定,是在禁止從國外大量輸入著作權商品進行轉售或其他流通,影響本地著作權人利益,若僅是私人、少量、自用的進口,則不在該條文限制之列。

適用第五十九條之一規定之重製物必須合於以下三種情形:一、該重製物為合法之著作重製物(即非盜版);二、著作財產權人確已將合法之著作重製物之所有權轉讓,而非僅是授權特定人出租(亦即如著作財產權人未轉讓該合法著作重製物之所有權,則占有該重製物之人,非著作權法第五十九條之一所稱之「合法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未經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不可轉賣該合法著作重製物);三、該合法著作重製物非違反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禁止平行輸入」之規定者(違反該規定者即非第五十九條之一之「合法著作重製物」,因此該重製物不得任意轉售)。

依以上說明,國內出版社自己發行或代理的正版二手書等商品之所有權人,可以轉賣該商品。至於依第八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為供輸入者個人非散布之利用或屬入境人員行李之一部分輸入著作原件或一份重製物,原本並非本地著作財產權人所允許進入本地市場之原版,不能在國內轉售,但主管機關以行政解釋認為可以轉售。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93年06月11日智著字第0930003678-0號函釋)
基於本法第八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屬入境人員行李之一部分」之情形,並不以供入境人員個人非散布之利用為限,且因數量僅為一份,故本局認為輸入之著作原件或一份重製物,如屬入境人員行李之一部分,且已報關、繳稅,為合法輸入品,雖非本法第五十九條之一所規定「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仍得於輸入後予以出租或出售,並無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之問題。又該著作原件或合法重製物復經出售予第三人,則該第三人仍為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而得依本法第五十九條之一及第六十條規定再行出售或出租,亦不會構成本法第九十一條之一散布權或第九十二條出租權之侵害。

網拍二手書固以出版社發行的書籍為主,但網拍學生所做教授上課的筆記,就必須注意可能會構成侵害著作權。

關於上課筆記,著作權法第五十一條:「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教授上課內容可以受著作權法保護,學生所做筆記,是重製老師著作,若符合上述第五十一條規定並非不可,但應該也僅能供筆記學生自己利用,除非教授同意可以對外散布,否則,將上課筆記上網拍賣,並不符合第五十一條規定,應再經過授權始得為之。

網拍無所不賣,正版二手書的網拍一般而言不會有問題,網拍上課筆記,通常都會涉及教授的著作,應該取得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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