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甚麼下載國歌要取得授權?
作者:章忠信
最初完成99.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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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著作權,侵害必究
2010年11月19日報載基隆市仙洞國小教學組長莊建楹在五月間籌辦校慶運動會時,到處找不到國歌及國旗歌,連總統府網站也找不到,只好寫電子郵件向總統府建議增列並提供國歌及國旗歌下載。總統府經過與國立中正文化中心附設國家交響樂團及國立實驗合唱團交涉後,才於在七月正式取得授權,在網站上提供國旗與國旗歌的下載。
國歌與國旗歌,都是著作權法所稱的「著作」。其中,國歌的歌詞共四十八字,是民國十三年六月十六日 國父孫中山先生在廣州黃埔軍校開學典禮的訓詞,屬於「語文著作」,後來才透過公開徵選,由程懋筠完成譜曲,這部分的曲是屬於「音樂著作」。至於國旗歌則是由戴傳賢作詞,黃自譜曲,其歌詞與歌曲,都是屬於「音樂著作」。這些創作者都已過世五十年,依著作權法第三十條規定,都屬於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已屆滿的「公共所有(Public Domain)」,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利用。
國歌與國旗歌,都屬於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利用的「公共所有」著作,為何總統府還要取得授權才能提供公眾下載呢?原來,總統府提供的不是單純的詞曲,而是由國家交響樂團演奏,國立實驗合唱團演唱的錄音檔,當然要先獲得國家交響樂團及國立實驗合唱團演唱的授權。
一般我們所聽到的音樂,其實包括很多著作在其中。首先,要有人作詞作曲,這是「語文著作」或「音樂著作」,再由樂團演奏及歌者演唱,這是「表演」,最後再錄製成音樂檔案,這是「錄音著作」。
在本案,國歌與國旗歌是「公共所有」的著作,但國家交響樂團及國立實驗合唱團的表演及錄製的授權「錄音著作」,仍在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總統府若要利用,或是放在網路上供民眾利用,自然仍要取得國家交響樂團及國立實驗合唱團所屬的「行政法人國立中正文化中心」的授權。
當然,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地演奏及演唱國歌與國旗歌,並錄製成音樂檔案,這些「表演」與「錄音著作」,也都可以享有獨立的著作權,獲得著作權法的保護。
依著作權法的規定,要利用別人演奏、演唱,要先取得授權。一旦演奏或演唱者同意他們的「表演」被錄製成「錄音著作」,要利用「錄音著作」時,原則上只要取得「錄音著作」的著作財產權人授權即可,不必再獲得「表演」之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24-2, §26-2)。惟一的例外,是若要將「錄音著作」上網,還要取得「表演」之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26bis-2)。此外,若是要將「錄音著作」以機器設備播放給現場的公眾收聽,不必事前取得授權,只要支付使用報酬費給「錄音著作」的著作財產權人就可以了(§26-3)。
總統府目前已取得「行政法人國立中正文化中心」的授權,在網站上提供國旗與國旗歌的下載,並在網站上註記「本樂曲係由著作權人國立中正文化中心附設國家交響樂團及國立實驗合唱團所演奏及演唱,經同意授權僅供非營利下載使用。」所以,各界在利用總統府網站上提供的國旗與國旗歌音樂檔案,必須遵照授權條件利用,並應註記是由國家交響樂團及國立實驗合唱團所演奏及演唱,以尊重著作人格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