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電視所播出電影錄製下來有無違法?
作者:章忠信
1233◎將電視所播出電影錄製下來供日後重覆欣賞,有無違法?又可否將錄製下來的影片交給朋友作個人非營利的欣賞?或者可否請朋友代為將電視所播出電影錄製下來供自己欣賞?
著作權法第五十一條規定:「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至於利用情形是否在「合理範圍內」,可依第六十五條第二項判斷之,即「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二、著作之性質;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關於以錄影設備錄製電視節目之合理使用範圍,1984年Sony Corp. of America v. Universal City Studios, Inc., 464 U. S. 417 案中,美國最高法院法官以五票對四票之表決,認為Sony公司的錄影設備主要是作「時間轉換(time shift)」之功能----供個人將得自由利用之著作(電視節目)錄製下來供以後再觀賞,而非作為營利使用,因此構成合理使用。依此判例,若是以此作為長期保存,建立自己私人電影資料庫,以取代影片出租與購買,供自己日後不定時觀賞,還能不能成為合理使用,就有疑義。至於將錄製下來的交給家庭以外的人看,或受朋友委託代為錄製,不問是否營利或散布,應該都不在第五十一條的範圍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