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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衍生著作會造成對原著作之侵害嗎?

作者:章忠信
1251◎侵害衍生著作會造成對原著作之侵害嗎?

著作權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著作人專有將其著作改作成衍生著作或編輯成編輯著作之權利。但表演不適用之。」所謂「改作」,依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一款之定義,「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而第六條規定:「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衍生著作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

「衍生著作」以獨立的著作保護,故享有獨立的著作權,但這並不影響「原著作」的著作權,因為這時「原著作」與「衍生著作」是兩個不同的各自獨立著作,個別依法受保護,「原著作」不會因為被改作,而影響其權利完整性。例如,依高行健中文小說的英文翻譯要再拍成電影,仍是中文原著的改作,除了要經英文本的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也要經「原著作」中文本的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才可以。又所謂「衍生著作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有時也會指原已不受保護的原著作,不會因為衍生著作之保護,導致對原著作重新加以保護。例如,英譯曹雪芹的「紅樓夢」,英譯版的「紅樓夢」可以受保護,但已經公共所有的「紅樓夢」,並不會再受保護。

甲之A著作授權乙改作,而產生B著作,A著作是原著作,B著作是衍生著作,這兩個著作各別受到著作權法之保護。由於B著作是衍生自A著作,利用B著作時,亦會利用到A著作之內容,故在利用B著作時,除了獲得乙的授權,亦應獲得甲的授權,只是在授權的上下游一般關係中,甲因為授權乙改作,已認知乙的衍生著作B著作之通常利用行為,不會對於B著作之利用,再主張原著作之A著作的著作財產權。但也未必是絕對,那些非在原授權預見的特定利用行為,仍應再經原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所以,依高行健中文小說的英文翻譯要再拍成電影,仍是中文原著的改作,除了要經英文本的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也要經「原著作」中文本的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才可以。

前述稱「利用B著作時,亦會利用到A著作之內容,故在利用B著作時,除了獲得乙的授權,亦應獲得甲的授權」,未特別指出是哪一種「利用」行為,事實上是包括所有著作財產權之行為,主要原因是在於無論是對於B著作的哪一種利用,都會與A著作之內容有關,所以,當然要經過A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從而,未經授權而對於B著作的利用,不管是哪一種利用,都會侵害A著作之改作權。

基於以上分析,甲之A語文著作,授權乙翻譯為B著作,丙未經乙的授權翻印B著作,除了侵害B著作的重製權,也會侵害A著作之改作權。同理,甲之A語文著作,授權乙拍攝成B視聽著作,丙未經乙的授權而公開上映B視聽著作,除了侵害B的公開上映權,也會侵害A著作之改作權。總之,以上二例,丙是分別以重製或公開上映之方法,侵害甲之改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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