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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開發程式的著作權疑義?

作者:章忠信
1605◎我規劃了一套程式,並出錢請了一位工程師將程式完成,但對方並沒有將原始碼交付,只給了目的碼,我對該程式能享有著作權嗎?還是要經過申請?如果這位工程師將這套程式賣給別人,準備上市發行,影響到我的生意,我可以對販售這套程式的人提出侵權告訴嗎?

依據著作權法第十條規定,著作人自著作完成時就取得著作權,不必作任何形式上的申請,也不管著作有沒有對外公開發行。事實上,為徹底落實創作保護之原則,現行著作權法已完全取消著作權登記制度,著作人也無從再申請著作權登記或註冊。

著作權法第十條之一規定:「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著作權法保護「表達」,不保護「表達」所隱含之「觀念」或「方法」等。規劃程式的人僅是提出「觀念」或「方法」,完成程式的工程師才是「表達」的著作人,所以工程師是著作人,享有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有權轉售程式,他人不得反對。

規劃者出錢請工程師將程式完成,應該是屬於著作權法第十二條的出資聘人完成著作,其著作權方面的關係,係由受聘的工程師為著作人,享有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出資的規劃者只能依第十二條第三項利用該程式,不能主張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自然對於工程師的轉售程式,或銷售程式的人,都不能提出侵害著作權。

由於原始碼或目的碼都是同一套電腦程式,有沒有交出原始碼,都不影響前述的著作權關係,只是沒有原始碼,就不易繼續發展相容軟體或修改軟體,這必須以契約來處理。

其實,規劃者既然出錢請工程師將程式完成,應該依著作權法第十二條就誰是著作人,誰享有著作財產權,是否該交出原始碼交付,一併約定,以此決定要以多少錢請工程師完成程式,否則事後再爭執權利歸屬,就很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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