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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或提供軟體或平台讓民眾免費上傳與下載盜版是否違

作者:章忠信
1751◎某些免費軟體或平台,可讓民眾免費上傳與下載盜版檔案,這些開發或提供軟體或平台者,雖然沒有營利,對於盜版行為到底要不要負責呢?這些網路上的侵害行為,可能跨越很多國家或地區,到底要適用哪一個國家的法律?

任何科技如果沒有特別強調可以使用於侵害著作權之行為,基於「科技中立原則」,應不能認為該科技構成侵害著作權。至於使用該等科技之人是否應負侵害著作權責任,應視使用者之使用行為而定。

在「科技中立原則」原則下,要不要課予科技設計者較高的責任,要求其必須配合設計出辨識盜版或去除盜版之功能,應審慎為之。這項責任也許應該課予使用科技之人,而非設計科技之人。即使如此,法律上要處理的是,這項責任對所規範之對象,是否合理、經濟及有效?又如果使用此被規範者不予配合時,會有何法律責任,應一併考量?著作權法第六章之一關於網路服務業者之民事免責規定,也只能規定若網路服務業者配合著作權人之主張,就可以免責,尚不敢直接規定若網路服務業者若不配合著作權人之主張,就要課以侵害著作權之責任。法律設計上,不能先將每一個人都當做是賊,要求每一個人必須做出某一項動作,才承認你不是賊,這項思考或可作為參考。

有無構成侵害著作權,不完全以有沒有收錢為依據,主要判斷標準在於是否自己執行侵害著作權之行為,或是對於他人之侵害著作權行為予以幫助、引導或誘使。

提供軟體或平台,可以是供各方把自己的作品公開與大家分享,也可供侵害者將他人著作未經授權上網公開分享。未經授權將他人著作透過該軟體或平台提供分享之人,應負侵害著作權之責,至於開發或提供軟體或平台之人是否要對他人利用其軟體或平台侵害著作權之事負責,必須視其對於他人之侵害著作權行為有無予以幫助、引導或誘使,這須在個案中依不同情形判斷,不能僅因⋯⋯為其開發或提供軟體或平台,就必須對他人未經授權將他人著作透過該軟體或平台提供分享之事負侵害著作權之責。

開發或提供軟體或平台之人,主動或被動明知他人利用其軟體或平台侵害著作權,是否一定要採取一定行為阻絕該盜版繼續被接觸,要視其在技術上、經濟上及事實上是否可行?開發或提供軟體或平台之人,如何確知哪一筆資訊係侵害著作權者?面對漫天而來之資訊流,如何立即阻絕?若有錯誤阻絕,是否也要負擔損害賠償?

讀者不小心讀了盜版書,並不會構成侵害著作權。關於跨國侵害著作權之行為,有連繫因素之地皆可做為提出訴訟之法院,適用的是法院當地的著作權法,但著作權人可能先要考量哪一國之法院判決較能有效執行,包括侵害者實際所在及財產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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