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哉問 回上一頁
單元選單:

「請人代寫、自己署名」會違反著作權法嗎?

作者:章忠信
1826◎「請人代寫、自己署名」會違反著作權法嗎?

著作權法第十二條關於出資聘人完成著作之規定,允許出資者與實際完成著作之受聘人約定,由出資人為著作人,享有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

在工商社會中,絕大多數的企業都將部分創作外包,例如,廣告文案、型錄或作業程式開發等等,非常稀鬆平常。這些都是「請人代寫、自己署名」的情形。

很多藝人、公眾人物,事業、活動繁忙,怎麼可能自己安靜坐下來寫文章,都是花錢請人代筆,更有出版社幫忙找寫手進行重點訪問,完成著作後,直接以藝人、公眾人物的姓名發表。不少政治人物則是由部屬幕僚代筆,談不上出資聘人完成著作。

法律上,「請人代寫、自己署名」並不違反著作權法的規定,如果出資的人與實際執筆的人「你情我願」、「銀貨兩訖」,外人也無從置喙。

不過,學術倫理絕不允許教授找學生操刀、學生找寫手代筆。萬一被踢爆了,教職及學位都會有問題,萬一實際執筆的一方偷懶,東抄西貼,署名的人可就賠了銀子又失了聲譽,還不能對外說是找人代筆的,真是啞巴吃黃蓮。
回到最上方
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