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自由轉用自己接受新聞台訪問的影片內容嗎?
作者:章忠信
1862◎可否將新聞台訪問我們組織而已上傳YouTube的影片,下載、剪輯部分片段於我們自己製作的組織介紹影片中,並進一步上傳網路?
新聞台訪問你們組織的影片,與你們組織回應的內容,是各自獨立而不同的著作,訪問影片本身是新聞台的著作,著作財產權歸新聞台享有,原則上應該取得新聞台授權,再行使用。
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如果只是為介紹你們組織曾接受新聞台採訪,擷取一小段畫面以為證明,可以主張是第五十二條的合理使用,但要依第六十四條註明出處。如果是要將新聞台採訪內容,直接做為自己組織的簡介內容,建議應先取得授權。
這種情形,下回在接受訪問以前,就可以先談好未來要使用本次訪問內容,雙方取得協議在進行採訪,可以互蒙其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