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機構可以將所屬研究員的論文一稿二投嗎?
作者:章忠信
2136◎研究機構研究員的論文發表在研究機構的一個刊物,研究機構認為該論文具推廣價值,想轉刊在研究機構另一個領域的專業期刊,這一稿二投是否會有侵害著作權或違反學術倫理之情事?
一稿二投,在著作權法中沒有問題,只要著作人仍享有著作財產權,他愛怎麼投,都是他可以授權他人刊登的權利。
一稿二投被禁止,是學術倫理的事。
期刊希望自己所刊登的作品,未曾在任何地方發表過,免得損及自己的首刊利益,同時造成讀者不高興。至於讀者文摘專門刊登別人刊登過的佳文,期刊及讀者都不以為意,是相對特例。所以,一稿二投的作者會被期刊列入黑名單,永不再接受其投稿。
一稿二投被禁止,在作者端方面,作者不該欺騙期刊,造成二刊。但對作者而言,只要一稿二投後不二用,其實不會構成違反學術倫理。也就是說,雖然是一稿二投,但在列研究或發表成果時,清楚交代這是一稿二投,或僅出現其中一次,沒有偽稱是兩個著作或成果,當他透明交待後,其他的,就是讀者及審查委員的事了,讓讀者及審查委員去判定及學術價值。
依前述原則,出刊的出版品有沒有無申請GPN和ISSN,不是重點。如果研究機構無所謂,把一稿二用,作者也不反對,研究機構也覺得讓更多人看到這篇文章很好,也有註明是其他首刊後轉刊,不在乎讀者抗議,沒有人有欺騙或被欺騙,並沒有不可以。當然,如果是作者的職務著作,依據著作權法第十一條規定,作者是著作人,但研究機構有著作財產權,則研究機構在一稿二用時,可能要徵詢作者意見,如果他堅決反對,怕被人誤解是他一稿二投,損及聲譽,研究機構得尊重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