獲得授權翻譯,是不是就能自由利用翻譯成果?
作者:章忠信
2137◎獲得授權翻譯,是不是就能自由利用翻譯成果?
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一款規定:「改作: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第二十八條規定:「著作人專有將其著作改作成衍生著作或編輯成編輯著作之權利,但表演不適用之。」第六條又規定:「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衍生著作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這些條文說明了,一個作者對於他的語文創作,享有翻譯成他種語文的權利,他也可以授權他人翻譯他的著作。
當「原著作」經由翻譯,被「改作」成「衍生著作」後,「原著作」與「衍生著作」成為兩個不同的著作,各自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不過,若是利用「衍生著作」,也要考量是否要經過「原著作」的著作權人同意。理論上,譯本的著作財產權獨立地歸屬於譯者,譯者得自由利用該譯本,但若原著著作財產權人於授權翻譯時,授權條件上限制譯本發行期間,或發行格式,則譯者雖然享有譯本的著作財產權,但授權發行期間屆滿,還是要再與原著著作財產權人討論譯本約發行續約,或原先僅授權紙本,後續要再擴及電子書或線上版之授權,這都意味著還必須付授權費給原著著作財產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