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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影簡介不同版本的撰寫及利用,該如何授權?

作者:章忠信
2140◎電影簡介的撰寫,要不要取得電影著作財產權人授權?把他人寫的電影簡介,請專業的台語文老師翻譯為台文版本,可不可以享有著作權?如果有人要使用這台文版本,還要不要取得原版電影簡介的著作權人授權?

對於一部電影,任何人都有權不必經電影著作財產權人同意,獨立完成一篇電影簡介文字,並取得這篇簡介的著作權。

著作權法第六條規定:「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衍生著作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將電影簡介文字請專業的台語文老師翻譯為台文版本,電影簡介文字是「原著作」,台文版本可以是「衍生著作」。

說「台文版本『可以』是『衍生著作』」,是因為必須視台文版本是電影簡介文字的機械式一對一轉換,還是具創作性之「改作」而定。例如,如果是像中文字的「簡轉正」或「正轉簡」,就只是「簡體字」及「正體字」之間字體的單純轉換,並不涉及遣辭用句之判斷,由任何人來處理,都會有一樣的結果,這就只是「單純重製」,不屬於「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如果台文版本的電影簡介文字,是透過專業的台語文老師遣辭用句判斷之後完成,不同老師會有不同表達成果,這就是就電影簡介文字「原著作」「改作之創作」而成的台文版本之「衍生著作」。至於「衍生著作」之著作財產權歸屬,要視出資者與完成台文版本電影簡介文字的專業台語老師如何約定。

台文版本電影簡介,不管是電影簡介文字「原著作」之重製還是改作,都應取得電影簡介文字「原著作」之授權。不過,即使沒有取得授權,仍不影響台文版本電影簡介之著作權保護。也就是說,縱使台文版本電影簡介的創作,沒有取得電影簡介文字「原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授權,仍可享有著作權保護,但未經授權之「改作」,不能免除侵害「原著作」之「改作權」之法律責任。

雖然電影簡介文字之「原著作」與台文版本之「衍生著作」,是各自獨立之兩個著作,但著作權法第六條第二項也規定:「衍生著作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故利用台文版本電影簡介「衍生著作」,除了取得「衍生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授權,亦須再取得電影簡介文字「原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授權。

在授權他人使用台文版本電影簡介之「衍生著作」時,如果當時在取得電影簡介文字「原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授權時,沒有約定未來對於台文版本電影簡介「衍生著作」之利用不必再取得電影簡介文字「原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授權,則要利用台文版本電影簡介「衍生著作」之人,應同時取得台語文版本電影簡介「衍生著作」及電影簡介文字「原著作」二個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為避免影利用人誤以為只要取得台文版本電影簡介「衍生著作」授權就能利用,建議提醒影利用人須自行再與電影簡介文字「原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洽談授權,較為周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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