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業者的新聞報導,只是轉貼或改寫社群媒體或粉專上的開放內容,會構成侵害著作權嗎?
作者:章忠信
2141◎很多媒體業者的新聞報導,只是轉貼或改寫社群媒體或粉專上的開放內容,這樣會構成侵害著作權嗎?
網路上公開的內容,只是歡迎大家瀏覽,不等於可以自由利用。所以,自己瀏覽沒問題,若要進一步重製轉貼或改作,都應再取得授權。
關於「新聞報導」,著作權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單純傳達事實新聞報導之語文著作,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但報紙上之新聞報導,大部分都是評論與事實敘述混合並列,不完全是單純傳達事實新聞報導之語文著作,所以有可能還是有受著作權法保護之新聞,應先取得授權再利用。
第六十一條又規定:「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或網路上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得由其他新聞紙、雜誌轉載或由廣播或電視公開播送,或於網路上公開傳輸。但經註明不許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者,不在此限。」如果是「網路上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沒有「註明不許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就可以轉載,但仍應依第六十四條規定註明出處,讓讀者知悉其來源。
此外,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至於利用情形是否在「合理範圍內」,要依第六十五條第二項判斷,即「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二、著作之性質;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即使是依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合理使用他人著作,還是要依第六十四條規定,以合理方式註明出處。「引用」他人著作於自己著作中,如果符合前述合理使用規定,並適當註明來源,使讀者知道哪一部分是「引用」自哪裡的內容,不是自己的著作,並不必取得授權。
此外,著作權法第十條之一規定:「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亦即著作權法保護「表達」,而不保護「表達」所含的「方法」、「觀念」,甚至「發現」。如果,根據別人「表達」所含的「事實」,另以自己的方式進行「表達」,這種只是使用他人「表達」所含的「事實」,並不致構成侵害他人「表達」的著作權。
當然,引述他人內容,縱不違反著作權法,該如何引述及註明出處,還是要考量專業形象及行業倫理,不是只要不違法,就可以放手「綜合各家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