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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校藝術家是否適用著作權法第十二條之出資聘人完成著作關係?

作者:章忠信
2142◎本校提供食宿及生活費,邀請創作者來校擔任駐校藝術家,駐校藝術家駐校期間之創作,本校是否適用著作權法第十二條之出資聘人完成著作而加以利用?

創作者來校擔任駐校藝術家,未必適用著作權法第十二條之出資聘人完成著作關係,因為提供食宿及生活費,不必然就是創作之對價,也許僅是期待藝術家駐校辦理藝文展演、分享藝術創作歷程、培訓藝術種子教師、協助策劃藝術教育及推廣活動、營造校園藝術環境。所以,教育部所訂訂發布之「學校辦理藝術家及專業藝術團體駐校實施辦法」第六條規定,學校應與藝術家簽訂駐校合作契約,載明進駐期間、工作內容與回饋方式、智慧財產權歸屬等相關權利義務事宜。學校能否利用駐校藝術家駐校期間之著作,應於駐校合作契約中約明,若未有所約定,學校欲利用該等著作,應依著作權法第37條規定向藝術家取得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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