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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編製教科書節選我的專欄內容,卻只願給很少的錢,我可以不予理會嗎?

作者:章忠信
2146◎市占率第二的教科書出版社寄來授權書,說要使用我一篇專欄文章中的995個字在國中課本上,願意付我1千元,要我簽署授權書。這樣低的費用,而且是永久使用,似乎極不尊重著作人,可以不予理會嗎?

這是教科書出版社依據著作權法第37條第1項的「合意授權」規定,前來洽商授權可能,如果不予理會,出版社仍可以依據第47條之「法定授權」規定,不必獲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即可利用著作。

著作權法第37條第1項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此項規定之授權,係由著作財產權人與利用人透過雙方合意,達成授權契約,授權條件係依市場機制,決定誰要付給誰多少錢。一般情形當然是由利用人支付一定使用報酬給著作財產權人,但有時候,著作財產權人為提升知名度或行銷之考量,著作授權他人利用,不但不會要求支付使用報酬,還可能需要支付上架費。例如,唱片公司要打歌賣唱片,歌星要開演唱會賣門票,可能要付費給電台,才能上節目打歌。

依據著作權法第47條規定,編製高中職以下之教科用書,得重製、改作或編輯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並得公開傳輸該教科用書,不必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但應將利用情形通知著作財產權人,並依主管機關經濟部所定之使用報酬率,支付使用報酬。這就是著作權法針對編製教科用書所規範之「法定授權」制度,為了方便編製國民教育所使用之教科用書而利用已經公開發表之著作時,不必取得授權,但應通知著作財產權人並支付使用報酬。

又依據經濟部所定「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第三項之使用報酬率」,重製的部分,「語文著作:以字數為計算標準,每千字新臺幣一千二百五十元,不滿一千字者,以一千字計算。」公開傳輸部分,另外再加百分之四十計算。如果使用不到1千字,包括上網,應該是1,400元。這項標準雖無冊數或時間限制,但教科書本身會因改版及配合課綱修正,尚不至於會發生永久使用之情形。

由於第47條之「法定授權」規定僅適用於教科用書,不及於參考書或測驗卷,教科書出版社傾向以第37條第1項的「合意授權」規定,一次解決教科用書、參考書或測驗卷之使用他人著作授權,免得在依據教科用書編製參考書或測驗卷需要使用著作時,拿不到授權而發生困難。

如果著作財產權人不同意透過第37條第1項進行編製參考書或測驗卷使用著作之「合意授權」,則出版社應該也不會透過第47條之「法定授權」規定去編製教科用書,因為教科書市場的重點在參考書的銷售,如果教科書的內容不能編在參考書中,出版社必然不會在教科書中利用。

理解以上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可以衡量,要不要依第37條第1項的「合意授權」規定與出版社協商較有利之授權條件,還是讓出版社依第47條之「法定授權」規定利用著作於教科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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