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於展場留言牆上之留言,展場主辦單位可否自由利用?
作者:章忠信
2149◎民眾於展場留言牆上之留言,展場主辦單位可否自由利用?利用時有無應注意事項?
民眾之留言,有可能是著作,也可能不是著作(例如,謝謝展出單位的用心、參觀動線太亂了、入場人數應加控管)。
對於屬於著作之部分,依據著作權法第十條規定,不問本國人或外國人,民眾完成留言之時,自動地就享有著作權。其於留言牆上公開,僅係同意公眾知悉,留言條張貼於留言牆,可以推定將該留言條之物權轉讓予主辦單位,但著作財產權並未明示讓與,故留言民眾對其留言內容,仍享有著作財產權,並不會因為將留言條張貼於留言牆,就喪失留言內容之著作財產權。
展場主辦單位整理留言牆,擇選精華留言加以掃描或打字,整合成檔案於於展場螢幕上輪播,供有興趣的觀眾欣賞,尚不違背留言者於留言牆留言之公開本意,但若翻譯成其他語言或利用於他處,例如於官網或於其他活動中使用,因不在其於留言牆留言原貌之本意,除有合於合理使用之情形,均應該取得授權。
展場主辦單位於其他活動之使用,如符合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有合理使用空間,第六十三條第一項並規定得就引用部分翻譯之,如果是介紹該活動之參加民眾反應,在合理範圍內仍得引用及翻譯部分內容。
以上利用時,無論是否合理使用,匿名者不知其姓名,得不標示其姓名,有留名者,應標示其姓名,已是尊重著作人格權中之姓名表示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