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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館是否可以將雜誌、期刊內容數位化之後,作成數位資料庫,讓讀者在館內檢索、閱讀?

作者:章忠信
2150◎圖書館是否可以將雜誌、期刊內容數位化之後,作成數位資料庫,讓讀者在館內檢索、閱讀?

圖書館等機構原則上不能任意將雜誌、期刊內容數位化作成數位資料庫,讓讀者在館內檢索、閱讀。只有極例外的情形下,圖書館等機構才能將館藏數位化,在館內限量供讀者進行數位閱讀。

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規定:

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博物館、歷史館、科學館、藝術館、檔案館或其他典藏機構,於下列情形之一,得就其收藏之著作重製之:
一、應閱覽人供個人研究之要求,重製已公開發表著作之一部分,或期刊或已公開發表之研討會論文集之單篇著作,每人以一份為限。但不得以數位重製物提供之。
二、基於避免遺失、毀損或其儲存形式無通用技術可資讀取,且無法於市場以合理管道取得而有保存資料之必要者。
三、就絕版或難以購得之著作,應同性質機構之要求者。
四、數位館藏合法授權期間還原著作之需要者。
國家圖書館為促進國家文化發展之目的,得以數位方式重製下列著作:
一、為避免原館藏滅失、損傷或污損,替代原館藏提供館內閱覽之館藏著作。但市場已有數位形式提供者,不適用之。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或行政法人於網路上向公眾提供之資料。
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及前項第一款規定重製之著作,符合下列各款規定,或依前項第二款規定重製之著作,符合第二款規定者,得於館內公開傳輸提供閱覽:
一、同一著作同一時間提供館內使用者閱覽之數量,未超過該機構現有該著作之館藏數量。
二、提供館內閱覽之電腦或其他顯示設備,未提供使用者進行重製、傳輸。
國家圖書館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重製之著作,除前項規定情形外,不得作其他目的之利用。

首先,關於圖書館等機構依第四十八條第一項得重製之標的,限於「其收藏之著作」,也就是俗稱的「館藏」,係指圖書館因購入或捐贈等原因而取得所有權的出版品,並不及於透過其他管道得以供讀者接觸之內容,例如,不包括圖書館訂閱,以供讀者運用網際網路接觸的資料庫。

其次,即使有「館藏」,圖書館等機構還是不得任意將「館藏」數位化,除非符合第四十八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例如:
一、市面上買不到相同內容之絕版書館藏(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
二、沒有機器可以讀取的VHS磁帶館藏,且市面上沒有相同內容的光碟片(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
三、授權可以播放二十年之光碟片因讀者疏失毀損而廠商已倒閉或不再提供或維護讀取軟體(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

最後,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已經明文規定,圖書館等機構應讀者要求而提供的,「不得以數位重製物提供之」,其目的係避免所提供之數位版本,容易被讀者任意複製或上網散布流通,損及著作財產權人權利。

因此,圖書館等機構沒有「館藏」的著作,不可以數位化;圖書館等機構有「館藏」的著作,也只有在符合前述一定嚴格條件,才能將該「館藏」數位化。依法得將「館藏」數位化後之重製物,亦能依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對讀者提供非數位化之版本。圖書館等機構並不能在不符合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四款規定情形下,先將「館藏」數位化,以供依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對讀者提供非數位化之版本。

又圖書館等機構依法得將「館藏」數位化之後,這些極為有限的數位檔案可進一步依第四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讓讀者在館內進行數位閱讀,但仍要受到同一時間僅能由相同於同一著作的實體「館藏」數量的限制,例如,圖書館等機構就該著作僅有二本相同內容的「館藏」,就只能允許二位讀者同時接觸,不是無限數量。而且,只能現場閱讀,不能任意複製或傳送。不過,現實上,圖書館資源有限,日常事務繁重,即使依法可以將有限的館藏數位化,應該還是不會很努力進行數位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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