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圖書館是否可以將雜誌、期刊內容數位化之後,作成數位資料庫,讓讀者在館內檢索、閱讀?
作者:章忠信
2150◎國家圖書館是否可以將雜誌、期刊內容數位化之後,作成數位資料庫,讓讀者在館內檢索、閱讀?
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規定:
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博物館、歷史館、科學館、藝術館、檔案館或其他典藏機構,於下列情形之一,得就其收藏之著作重製之:
一、應閱覽人供個人研究之要求,重製已公開發表著作之一部分,或期刊或已公開發表之研討會論文集之單篇著作,每人以一份為限。但不得以數位重製物提供之。
二、基於避免遺失、毀損或其儲存形式無通用技術可資讀取,且無法於市場以合理管道取得而有保存資料之必要者。
三、就絕版或難以購得之著作,應同性質機構之要求者。
四、數位館藏合法授權期間還原著作之需要者。
國家圖書館為促進國家文化發展之目的,得以數位方式重製下列著作:
一、為避免原館藏滅失、損傷或污損,替代原館藏提供館內閱覽之館藏著作。但市場已有數位形式提供者,不適用之。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或行政法人於網路上向公眾提供之資料。
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及前項第一款規定重製之著作,符合下列各款規定,或依前項第二款規定重製之著作,符合第二款規定者,得於館內公開傳輸提供閱覽:
一、同一著作同一時間提供館內使用者閱覽之數量,未超過該機構現有該著作之館藏數量。
二、提供館內閱覽之電腦或其他顯示設備,未提供使用者進行重製、傳輸。
國家圖書館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重製之著作,除前項規定情形外,不得作其他目的之利用。
國家圖書館沒有「館藏」的著作,不可以依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數位化,必須係國家圖書館有「館藏」的著作,才能不受限制地將該「館藏」數位化。
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賦予國家圖書館不受限制之數位化重製特權,有兩個重點:一係全國只有一家,而且是為保存國家所有文化智慧成果之目的,二係所有數位化資料都鎖在館內限量接觸,對著作財產權人影響不大。
關於該項但書之「但市場已有數位形式提供者,不適用之」,係針對出版品,不及於資料庫。也就是說,如果市場上有數位出版品,國家圖書館也要去買一份回來,不能自己以數位方式重製,以免影響著作財產權人之數位出版品市場。
不過,縱使市場已有線上資料庫之提供,因為線上資料庫賣的是授權,不是資料庫所以權的移轉,國家圖書館仍無法成為館藏,而資料庫可能無以為繼而消失,國家所有文化智慧成果仍可能流失,故國家圖書館還是可以依第四十八條第二項,將館藏以數位化方式重製。反正,依據第四十八條第三項規定,國家圖書館讓讀者在館內進行數位閱讀,仍要受到同一時間僅能由相同於同一著作的實體「館藏」數量的限制,例如,國家圖書館就該著作僅有二本相同內容的「館藏」,就只能允許二位讀者同時接觸,不是無限數量。而且,只能現場閱讀,不能任意複製或傳送。不過,現實上,國家圖書館資源有限,日常事務繁重,即使依法可以將館藏數位化,應該還是不會很努力進行數位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