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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外國人著作要適用哪一國著作權法?

作者:章忠信
2152◎各國著作權的保護期間不同,如果要利用外國人的著作,到底要適用哪一國的著作權法?

著作權法係採屬地主義,任何人要在台灣主張著作權,都必須依照中華民國著作權法,若要在外國或境外區域主張著作權,就要依據該國或境外區域的著作權法規定,而不是依據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

依照我國著作權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著作財產權原則上是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超過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的著作,大家可以自由利用。至於不少國家著作權法規定的著作財產權是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七十年,在我國並無適用之餘地。如果在台灣要利用著作人死亡已超過五十年之著作,並不須取得授權,但如果這利用的結果有可能發生在保護期間較長的國家,例如,要在這些國家進行實體發行,或是該國可以接觸到的網路傳輸,就該注意這些著作是不是著作人過世尚未超過七十年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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