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賽事文字直播,會構成侵害著作權嗎?

作者:章忠信
2153◎運動賽事現場轉播要付高昂的轉播費,才能取得授權,但常常看到有人在網路上同步以文字報導比賽現況,供不方便收視或未付費無權收視的球迷知悉,這種即時文字轉播,顯然是看電視或網路轉播後,根據轉播內容轉成文字在網路上發表,這樣不必取得授權嗎?主辦單位或取得轉播權的電視台能否主張著作權被侵害?

運動賽事不是著作,不受著作權保護。運動賽事轉播,著作權專責機關認為是視聽著作。如果沒有再轉播或直接利用賽事轉播的影音內容或畫面,並不致構成侵害視聽著作之著作權。

又著作權法第十條之一規定:「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亦即著作權法保護「表達」,而不保護「表達」所含的「發現」或「事實」。根據轉播內容傳達的事實,以自己的文字表達在網路上發表,這種文字直播也不致構成侵害視聽著作之著作權。但如果文字直播之內容,係逐字或改寫主播或球評的具原創性口頭內容,而不只是事實資訊的敘述,很可能會涉及語文著作之重製、改作及公開傳輸,就會構成侵害語文著作之著作權。到底是屬於哪一種情況,則是事實認定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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