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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活動錄音錄影之網路公開,是否違反法院組織法第九十條只能「公開播送」之規定?

作者:章忠信
2154◎法院組織法第90條關於法庭活動錄音錄影之公開,只規定「公開播送」而無「公開傳輸」,是否屬立法疏漏?著作權專責機關曾解釋認為,網路單向即時傳輸屬於「公開播送」之行為,這「利用網路技術之公開播送行為」這是甚麼意思?其與OTT平台上的線型頻道、廣播同步播送有何區別?

著作權法所規定之「公開播送」,係指傳統廣播、電視之有線、無線或衛星等具地域性及時間性限制之單向播送;至於「公開傳輸」,則係指網路單向或互動式傳輸。前者受到接收地域及即時之限制,後者於接收時間及地域,無所限制,範圍較為寬廣,差異極大。

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公開播送」,若即係指著作權法之「公開播送」,應該就只能於傳統廣播、電視上播出,播完即不得再被繼續接觸。至於其是否屬立法疏漏,應探求立法原意,亦不因司法機關於開庭一段期間後,始將法庭活動錄影上網,並持續被公眾於網路上接觸,即認為係立法疏漏。

至於著作權專責機關之函釋,認為網路單向即時傳輸屬於「公開播送」之行為,網路互動隨選之雙向傳輸,始屬於「公開傳輸」之行為,依現行著作權法之規定,在未修法調整「公開播送」及「公開傳輸」之定義以前,未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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