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要求教師應將合作期間上課內容之著作財產權歸平台享有,是否有道理?
作者:章忠信
2155◎數位平台與課程教師合作,平台要求教師應將合作期間上課內容之著作財產權歸平台享有,是否有道理?
這議題涉及契約談判條件及雙方當事人對於著作財產權有無正確認知的問題。
優勢之數位平台或許可以要求授課教師轉讓合作合約期間上課錄影之著作財產權,但應不包括上課中所使用之各種著作。教師應該認知到,很多上課內容是經年累月的著作,只是在合作期間使用,不是這一次合作才完成之著作,契約結束後還會繼續用到,只要對價相當,固然可以同意轉讓合約期間上課錄影之著作財產權,但根本不該同意轉讓上課使用內容之著作財產權,否則,以後就不能再使用這些上課使用的著作。
可是,由於平台有優勢,勇於要求,甚至高過合理範圍,而教師沒有正確認知,或是處於契約談判弱勢,以致輕易同意。最後,發生爭議時,平台有合約文字之依據,教師雖面臨不合理對待,也無能力違約。這就是教師必須有專業協助,並要勇於與平台力爭,免得先前所有努力,都在一次合作中拱手讓出,造成對自己不利或違約的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