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教授畢生珍藏可以轉售或掃描成數位檔賣給數據公司嗎?
作者:章忠信
2161◎退休教授多年省吃儉用購買之珍貴藏書無處去,圖書館不收,洽詢舊書店卻是論斤計價,實在可惜。為了給珍藏找個好去處,可否公開販售,區分平裝、精裝後,統一定價,讓愛書人到府選購?或者乾脆掃描存檔,賣給大數據公司?
退休教授當年耗資費心網羅蒐購之珍藏圖書,於他人眼中未必等同珍貴,視為至寶。圖書館空間有限,保存整理舊書,耗費人力及資源,影響既有業務推動,意願不高,可以理解。
依據著作權法第五十九條之一規定:「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著作原件或其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得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之。」簡單說,就是在國內購買的正版書,可以轉賣給他人。這條文限制必須是「在國內購買」的「正版書」,才可以轉賣,是因為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禁止「真品平行輸入」,在國外買的書,不能在國內轉售,以避免影響著作權人的市場區隔權利;至於只能轉賣「正版書」,是因為賣「盜版書」會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人的「散布權」,著作權法第九十條之一會有罰則。
把舊書掃描存檔,賣給大數據公司,更是不可以。首先,把自己的藏書掃描成數位檔案存檔,是「重製」著作的行為。書的主人只有書的所有權,並沒有著作財產權,把藏書掃描成數位檔案,涉及著作財產權人享有的重製權議題。
雖然,著作權法第五十一條規定:「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好像可以這麼做。但因為紙本書是一種商品,數位內容檔案則是另一個商品,兩者是不同的消費市場,紙本書的所有權人不能自行自由轉換。而且,數位內容檔案不像紙本書,它不會毀損、易於檢索、攜帶方便,整本書的數位掃描,效果勝過紙本書,紙本書的所有權人對整本書的數位掃描重製行為,很難主張合理使用。至於把數位檔案賣給大數據公司,那是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市場,紙本書的所有權人去做這件事,著作財產權人一定會有意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