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導教授可以改寫我的學位論文以他自己的名義在研討會發表嗎?
作者:章忠信
2163◎指導教授要使用我剛取得學位的學位論文內容在學術研討會發表論文,要我簽署同意書。指導教授說,我的學位論文曾於某學會年會由雙方共同掛名發表,屬於「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我無權再主張公開發表權,他在學術研討會上再次分享,尋求同儕回饋,屬於教學研究之合理使用,是學術界慣例,不構成侵害著作權,我無權拒絕,這是真的嗎?
這議題有諸多待討論之處,而先要釐清幾個學術研究的核心觀念:
一、「做研究」與「寫論文」是兩件事。「研究成果」固然很重要,但將「研究成果」「寫成論文」,結構完整,表達清楚,簡單易懂,符合學術論文寫作規則,且能被期刊接受刊登,也很重要。
二、一個「研究成果」,可以用各種不同方式來加以描述,完成很多篇主題相同的「學術論文」。如果只是完成「研究成果」,沒有進一步寫論文,並不得成為別人所完成該「研究成果」之「學術論文」之共同著作人。
三、學位論文是碩博士生能否畢業的判斷依據,指導教授只能針對學位論文對碩博士生做「觀念之指導」,不能參與「論文寫作」,否則,碩博士生應不具畢業資格。
四、「研究成果」及指導教授之指導,如果沒有以文字、口語、圖表、錄音、錄影或攝影等方式「表達」,則只是一項「觀念」,而著作權法第十條之一規定,著作權法只保護「表達」,不保護「表達」所隱含之「觀念」或「方法」等。
著作權法第十條之一規定:「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
這個問題的爭議,可以進一步分析如下:
首先,依據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如依指導教授所言,既然所要使用之學位論文已公開發表,得為教學研究之合理使用,應該就無須再取得已畢業之碩士生同意。如今仍執意要碩士生同意,顯然前後矛盾。
其次,碩士生學位論文應該是碩士生完全自己寫的,指導教授只能對碩士生的學位論文做「觀念之指導」,不能參與學位論文寫作。碩士生的學位論文,不該是指導教授寫的,也不該是指導教授幫忙寫的。否則,碩士生的學位論文不是完全自己寫的,應該就不能畢業。如果指導教授為促使碩士生能順利畢業,真的有幫碩士生寫學位論文,應該就要「好人做到底」,就算是碩士生自己寫的學位論文,指導教授不能再回頭主張碩士生的學位論文是他自己幫忙完成的。當指導教授證明自己幫碩士生寫學位論文,教授與碩士生都違反學術倫理,碩士生應該要取消學位。
其三,有些院所會要求碩士生應該先在研討會發表論文,才能取得寫碩士論文的資格。研討會論文與碩士論文之議題即使相同,也仍然是兩個不同著作。著作權法第六條規定:「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衍生著作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到底是先有學位論文草稿,後有研討會論文,還是先有研討會論文,後來再修正成為學位論文,這是事實問題,必須依據事實證據認定。但二者中,先完成的是「原著作」,後完成的是「衍生著作」,「原著作」與「衍生著作」是各自獨立不同的兩個著作。一般而言,如果是依據研討會論文修正成為學位論文,學位論文在引用時,必須依前述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及第六十四條規定,以上下引號並註明出處的方式,清楚註明來源,而不是直接轉貼,造成「一魚兩吃」。此時,即使研討會論文真的是指導教授與碩士生二人共同完成,成為著作權法第八條之共同著作,碩士生於學位論文依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及第六十四條規定引述並註明出處,該項合理使用亦無需指導教授之同意。現實上常發生,研討會論文真正作者是碩士生,指導教授只是掛名,然而碩士生於撰寫學位論文時,是直接轉貼而不是依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及第六十四條規定引述並註明出處,就容易構成侵害指導教授之著作權。由於「原著作」與「衍生著作」是各自獨立不同的兩個著作,不會因為研討會論文已公開發表,就等於學位論文也已公開發表。不過,著作權法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三款有規定,「依學位授予法撰寫之碩士、博士論文,著作人已取得學位者」,「推定著作人同意公開發表其著作」,如果學位論文在繳交學校圖書館及國家圖書館時,沒有要求不公開,圖書館已經上架公開,碩博士生就不能再主張公開發表權了。
其實,作為碩士生撰寫碩士論文之門檻之研討會論文,碩士生應獨立完成研討會論文,顯示獨立研究能力,才能符合資格,而指導教授應僅得為觀念之指導,並列名為指導教授,不該參與寫作,並列名為共同作者。但現實上,指導教授常常列名為共同作者,可能只是有觀念之指導,並未參與寫作,也可能有參與寫作或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