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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人將自己的中文論文翻譯成英文發表,誰是英文論文的作者?

作者:章忠信
2164◎A與B二人完成中文論文,再由C將中文撰寫成英文發表。這篇中文其實是為了以英文發表,後來也沒有再以中文發表。請問,這種情形下,C可以列為這篇英文之作者嗎?

著作權法第八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完成之著作,其各人之創作,不能分離利用者,為共同著作。」A與B二人完成中文論文,A與B應該是中文論文的共同作者。

著作權法第六條規定:「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衍生著作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A與B請C將A與B共同完成之中文翻譯成英文發表,A與B共同完成之中文是「原著作」,C依據A與B共同完成之中文「原著作」撰寫成英文,英文版可以是「衍生著作」,C是「衍生著作」之著作人,A與B只是中文是「原著作」之共同著作人,不是C所完成「衍生著作」之共同著作人。但C應該在英文論文上註明,是依據A與B共同完成之中文「原著作」撰寫成之英文,以示尊重A與B之著作人格權中之姓名表示權。C之英文論文之學術價值,應在於其對中文「原著作」之精準翻譯及詮釋能力,而非中文「原著作」之學術研究價值。

著作權法第十二條規定:「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出資人享有。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若A與B請C將A與B共同完成之中文「原著作」翻譯成英文「衍生著作」,再以A與B之名義發表,於著作權方面,依上述條文並無不可,但這行為恐怕已違反學術倫理所要求論文發表者應自己創作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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