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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苦多年努力蒐集先人生平事蹟及創作所編製之年表,可以受著作權法保護嗎?

作者:章忠信
2165◎多年努力蒐集先人的生平事蹟及創作,編製成一份年表,這份年表不是我的創作,只是把先人的生平事蹟及創作名稱集結起來,可以被認為是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嗎?

著作權法第七條規定:「就資料之選擇及編排具有創作性者為編輯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編輯著作之保護,對其所收編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編輯著作所「選擇及編排」之「資料」,不必是「資料」,重點在於就「資料」之「選擇及編排」,必須「具創作性」,才能享有編輯著作之著作權保護。

年表之製作需要智慧投入,對於主人翁之生平事蹟,自何處蒐集到何種資訊,對於所蒐集到之各種資訊,決定是否納入年表,抑或捨棄不用,某項資訊並應與哪些人、事、物進行結合、勾稽,縱橫交錯卻脈絡清晰,由不同人編製,必然產生不同年表,高下立見,創作性就在其中,故年表係就既有資料,經過選擇及編排而具創作性,得以編輯著作而受著作權保護。文學及歷史領域之創作,甚至可能出現年表之專文或專書,足以顯示年表之智慧及文化價值。

雖然,年表得以編輯著作而受著作權保護,但著作權法第十條之一規定:「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亦即著作權法保護「表達」,而不保護「表達」所含的「發現」或「事實」,「事實」雖為創作者經過辛苦探索、蒐集而「發現」,但著作權無意使創作者壟斷辛苦「發現」之「事實」,故意將其排除於著作權保護範圍。若有人未經授權重製整份年表或年表之重要部分,可能構成侵害年表之著作權;至於依據年表「發現」之「事實」,再進行其他整理或創作,並不至於構成侵害年表之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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