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盜版或賣盜版有罪嗎?
作者:章忠信
951◎不知道是盜版的CD而買入,後來在賣出時才被買主說是盜版的東西而爭吵。買盜版或賣盜版有罪嗎?若事後悔改不賣,還會有罪嗎?
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六款規定:「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而以移轉所有權或出租以外之方式散布者,或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視為侵害著作權。意圖營利而違反者,應依第九十三條第一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非意圖營利而違反者,其重製物超過五份,或權利人所受損害超過新臺幣三萬元者,應依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又第九十一條之一規定:「意圖營利而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非意圖營利而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散布份數超過五份,或其侵害總額按查獲時獲得合法著作重製物市價計算,超過新臺幣三萬元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犯第一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由以上條文可知,著作權法中並無處罰購買盜版的行為,但處罰販售或散布盜版品行為。
明知是盜版而販售,會構成侵害。當然,必須證明有「明知」的事實才能是有罪。至於賣出盜版,除非雙方一開始就是對於買賣盜版有合意,否則對方可以主張是要買原版竟交付盜版,要求解除契約,退貨還錢,補償例如郵資之損失。
若一開始就明知為盜版品竟意圖散布而持有,即已構成該條項犯罪,得依法處罰,事後不賣僅能作為減輕其刑之原因,不會使原先構成犯罪之行為變成是未構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