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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代已很久遠的老歌可否拿來使用呢?

作者:章忠信
1027◎年代已很久遠的老歌可否拿來使用呢? 找不到著作權人怎麼辦?

音樂著作、表演與錄音著作是個別不同的著作,應分別認定其著作財產權的有無。即使音樂著作因年代久遠,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屆滿,任何人加以利用完成表演及錄製成錄音著作,每一次表演及錄音著作都仍可以受到著作權法保護。對於公共所有的音樂著作,自行演奏並錄製成錄音著作,不會侵害到其他人表演及演奏完成錄製的錄音著作,但如果利用他人演奏公共所有的音樂著作而錄製的錄音著作,就必須獲得表演及錄音著作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著作到底是不是公共所有,是事實認定問題,除非確認是古人的創作,一般都應推定是仍受保護的著作,取得授權再行利用,才是安全的作法。另外,對於找不到音樂著作的著作財產權人授權時,著作權法有音樂著作強制授權的規定,第六十九條規定:「錄有音樂著作之銷售用錄音著作發行滿六個月,欲利用該音樂著作錄製其他銷售用錄音著作者,經申請主管機關許可強制授權,並給付使用報酬後,得利用該音樂著作,另行錄製。前項申請許可強制授權及使用報酬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第七十條規定:「依前條規定利用音樂著作者,不得將其錄音著作之重製物銷售至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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