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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職前訓練課程該誰付費

作者:章忠信
115.08.18.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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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律師聯合會日前發表書面聲明,主張"本會綜合考量現有訓練容訓量、律師訓練品質及整體訓練運作狀況,評估116年度律師基礎訓練員額宜為780人以內。"
全國律師聯合會的邏輯,令人不解,更令人擔心。
到底是律師訓練容量應依錄取人數決定?還是律師錄取人數應依訓練容量決定?
主辦單位應該是有多少人,就該準備多少飯?還是飯不夠吃,所以大家少吃一點?還是別再讓人上門吃飯了?
這個議題,牽涉到律師職前訓練課程該誰付費,才是爭議之所在。
目前,律師職前訓練係依律師法及律師職前訓練規則,由法務部委託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辦理,該會律師研習所則負責安排適宜之講師及時數,報請法務部通過後執行,經費亦係來自法務部,迄今已完成33期訓練。
不過,109年律師法修正時,第4條規定,律師職前訓練改由全國律師聯合會辦理,但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行政院於114年4月1日定於116年1月1日生效施行。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對行政院此項施行決定,非常不滿意。
律師法就此議題,有些發展過程。
原本106年司改國是會議曾作出法官、檢察官及律師等法律專業人員多合一考訓之結論,但行政院及法務部認為專技人員之訓練及費用,不該由行政機關負擔,108年提律師法修正草案時,才會在立法理由中提到「為落實律師自律自治之精神,……明定律師職前訓練由全國律師聯合會自行辦理。至於各地方律師公會如欲辦理律師職前訓練,倘經全國律師聯合會評估後認為妥適,自得委託各地方律師公會辦理。」並堅持刪除律師界透過立委提案要求在第四條增列之「經費由法務部負擔」文字。
考試院、行政院、司法院曾於111年1月會銜將「法律專業人員資格及任用條例草案」函請立法院審議,以貫徹法官、檢察官、律師及法制人員考試為「多合一考試」,惟因意見紛雜,難獲共識,已因立法院屆期不續審,胎死腹中。
考試院放寬律師錄取人數,係正確方向,畢竟律師考試應該只是資格考試,不是就業考試,錄取率過低,等於否定法學院之法學教育,而律師仍需具有市場競爭力之專業,才能順利就業及生存。法務部認為專技人員之訓練及費用,不該由行政機關負擔,所以,政府預算逐年減少,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不願虧本承擔學習律師訓練責任,也基於學習律師未來可能係潛在競爭者之思維,並不積極協助解決學習律師早日完成訓練之困境,其說法是「於既有委辦經費及訓練場地之最大容訓量範圍內,將本期訓練員額調整至810人」、「將持續就訓練資源配置與錄取人數規劃之整體問題向相關機關反映,期使律師職前訓練制度得以回歸合理規模與專業標準,確保長遠發展」。
律師法第4條116年1月1日生效施行後,律師職前訓練明文由全國律師聯合會辦理,非法務部權責,法務部原本的「全額委託」,必然調整為「部分補助」,今年仍未完成律師訓練考取律師者,只能等待明年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付費參加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辦理之律師職前訓練。
其實,律師職前訓練分為「基礎訓練」及「實務訓練」,第一階段一個月就是本次引發訓練名額嚴重不足爭議之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辦理之「基礎訓練」,第二階段五個月之「實務訓練」,係在1.律師事務所;2.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3.上市上櫃公司、金融控股公司、銀行業、證券業、期貨業及保險業之法務單位;以及4.其他經全聯會報請法務部核定之機構或團體,擇一進行。
「基礎訓練」及「實務訓練」的費用該誰出,都是問題。若是使用者付費,當然是實習律師自己的學習投資;若是國家培養人才,就可以由政府承擔,前述「法律專業人員資格及任用條例草案」第三條只有關於法官、檢察官或法制職系公務人員之職前養成教育或訓練,分別由司法院、法務部及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承擔,就是這個道理。顯然,會銜提案的考試院、行政院、司法院,只願意承擔法官、檢察官或法制職系公務人員之職前養成教育或訓練成本,不及於律師。
近年,已有許多實習律師抱怨找不到「實務訓練」單位,這問題也與訓練費用有關。對「實務訓練」單位而言,到底實習律師是能有效執行工作的員工,抑或只是來學習的練習生,「實務訓練」結束後,實習律師會不會留任,這都牽涉到實習律師本身的能力及有無留任之意願及保證。務實地說,到底是「實務訓練」單位要付薪水給來工作的實習律師,抑或是實習律師要付費給「實務訓練」單位以取得實習機會?還是「實務訓練」單位只要支付基本工資給實習律師就可以了。如果實習律師對「實務訓練」單位沒有幫助,「實務訓練」單位有何理由一定要接受實習律師?
也許,法律系學生在就學時,就應該與「實務訓練」單位建立某些聯繫因素,並展現自己的能力及潛力,讓「實務訓練」單位期待他早日通過律師考試,成為單位不可或缺的生力軍。這樣的實習律師,根本不必擔心找不到「實務訓練」單位,可能連「基礎訓練」的費用,都有「實務訓練」單位願意投資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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