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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為何要行政院院長副署?

作者:章忠信
115.08.31.完成  115.09.10最後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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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三讀通過的法律案,依憲法第72條規定,應由總統公布。總統公布法律,依憲法第37條規定,應經行政院長副署。

自2024年賴清德總統任命卓榮泰為行政院長以來,已經八度不副署立法院三讀通過的法律案。其中,還有部分法律案曾經由行政院申請覆議,經立法院維持原決議。

立法院長韓國瑜批評行政院長卓榮泰將副署權「武器化」,但行政院秘書長張惇涵回應,行政院長依憲法第37條有不副署的權力,行政院發言人李慧芝則說,副署權是憲法賦予行政院、用來守護憲政秩序的盾牌。卓榮泰只有針對8案涉及破壞憲政秩序未予副署,僅占立法院期間內209案三讀法案的3.8%,足以說明行政院對副署權的行使極為審慎,是被動防衛以維護憲法所建立的權力分立與制衡機制。

張惇涵秘書長及發言人李慧芝的說法有道理嗎?從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規定來分析,顯然是沒有道理的。

立法院三讀通過的法律案,行政院長可以不副署嗎?不副署後,會發生甚麼事?

有人說,憲法設計讓行政院長的不副署,是用來制衡總統的。也有人說,「署」是「簽名」,「副署」是「簽名表示同意」。仔細觀察憲法關於行政院長的任命及法律案的覆議等設計,就可以知道這說法是不對的。

總統及立法院所有委員,都是公民直選產生的,行政院院長則是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規定由總統任命,不必經立法院同意。

原本憲法第55條規定,行政院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這樣的行政院院長,有立法院的背書,說他的不副署,是用來制衡總統,有些道理。

不過,當行政院院長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規定改由總統任命,不必經立法院同意,這情況就有很大的改變了。

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就行,不必經立法院同意,完全沒有民意基礎,就只是總統的執行長,應聽命於總統,更別說要制衡總統了。

對於立法院三讀通過的法律案,行政院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依憲法第57條第3項,可以經總統核可後,移請立法院覆議,立法院維持原案時,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或辭職。

法律案應經行政院長「副署」,是要行政院長「簽名表示知道了」,然後去幹活。行政院長的不副署,不是要用來制衡總統,而是向總統表示,他不願意或沒能力執行法律的公開報告,讓總統換一個願意執行或能執行法律的行政院長。如果總統公布法律案必須經行政院長同意,直接規定「總統公布法律,發布命令,應經行政院院長『同意』」就行了,何必規定「總統公布法律,發布命令,應經行政院院長『副署』」?「副署」畢竟是「副」,不是「主」,不會「反副為主」,成為「同意」之主體。

如果副署權是對總統的制衡,這問題就大了。只要一個總統任命的行政院院長不副署,就可以完勝全民選出來的立法院及總統。不僅如此,憲法第37條規定下,有時還要「行政院院長及有關部會首長之副署」。如果副署是權力,等於是說只要一個部會首長不副署,就可以完勝全民選出來的立法院及總統,至於行政院長,則完全是被晾在一邊,這部長就更威了。

總統老闆要公布法律,還需要老闆任命的行政院院長執行長的同意?這邏輯不通。

所以,副署不是行政院院長及有關部會首長的權力,它是行政院院長及有關部會首長向總統表示他不願意或沒能力執行法律的公開報告,讓總統換一個願意執行或能執行法律的行政院長,或讓行政院長換一個願意執行或能執行法律的部會首長。

立法院三讀通過的法律案,行政院提請立法院覆議不成,憲法第57條第3項規定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或辭職。依據憲法第72條規定,總統應於收到立法院三讀通過的法律案後十日內公布,沒有不公布的權力。當總統的行政院長覆議不成而沒有辭職,理應是接受該決議,卻又來跟總統公開表示他不願意或沒能力執行法律案,原本應該公布法律的總統,不但沒有換一個願意執行或能執行法律的行政院長,卻以「便牋」通知立法院長,說「我的執行長不想幹,也沒能力幹,總統我也拿他沒辦法」,這是不是民主憲政的世紀笑話呢?

簡單說,立法院三讀通過的法律案,總統一定要公布,因為,一個民選的總統,不會大過一大群民選的立法委員。而沒有任何民意基礎,只是總統任命來執行行政權的行政院院長,應該只會發生一次不副署的情形,然後,他的老闆知道他不願意或沒能力執行法律案的表態,就應該換一個願意或有能力執行法律案的人來幹行政院院長,絕不會發生行政院院整能不副署法律案八次,還振振有辭說他的不副署,耍賴程度只有3.8%。

法律案有沒有違憲,不是行政院長與總統說了算,是憲法法庭的權責。有趣的是,縱使憲法法庭合法組成後,判定法律案不違憲,總統不公布才是違憲,但總統就是擺爛不公布,接下來怎麼辦?憲法法庭可以代為公布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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