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因修正著作權法而自美國優先觀察名單除名
作者:章忠信
94.01.22.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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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貿易代表署在2005年1月18日發布的三○一非例行性檢討報告(Out-of-Cycle Reviews, OCRs)中,將台灣自「優先觀察名單(the Priority Watch List)」中除名,改列於「一般觀察名單(the Watch List)」,這項降級的決定,主要是由於著作權法的修正。
台灣在2003年6月原已修正了作權法,但因為與美國的要求仍有距離,2004年5月的例行性301年度報告中,台灣繼續被列於優先觀察名單,當時美國貿易代表署已特別說明,將會在2004年秋天開始的非例行性檢討中,視台灣的努力再作考量。這些努力包括:著作權法的修正、反盜版的執行成果、醫藥與農藥測試資料的有效保護,以避免不公平的商業使用等。這是有「留校查看」的意思,看台灣是否會有更進一步的修正著作權法等作法,以符合美國期待。
由於台灣的智慧財產局在2004年2月承諾將與立法機構合作進一步修正著作權法,美國在當時的報告中,一方面要求台灣信守承諾,另一方面亦釋出利多,認為在必要時可以進行台美間的經貿高層接觸,此應是指台灣方面所一直希望進行的台美自由貿易協定初步洽談。
在各國緊鑼密鼓地推動雙邊與多邊自由貿易協定(FTA)同時,台灣迫切期望與美國簽署FTA,以突破政治與經貿的邊緣化,惟美國近期與外國洽談FTA的時程表中,並不包括台灣,加上台灣當局在政治上的種種突兀操作,台美間互信不夠,原本屬於簽署FTA的前置作業,由雙方經貿高層接觸的「貿易暨投資架構協定(TIFA)會議」,已停頓數年。智慧財產權法制的修正與取締侵害的執行成果,是台灣爭取美國重新開啟TIFA會議大門的必要鑰匙,卻未必是進入簽署FTA大廳的保證。台灣迫切需要TIFA與FTA,美國貿易代表署還有很多其他更重要的事要忙,但台灣的智慧財產權保護狀況,仍是美國關切其著作權產業利益是否在海外受到保護的重點之一。
形勢比人強,台灣在2004年8月23日立法院加開的臨時會的颱風天中,快速地通過著作權法修正草案,完全符合美國期待,終於爭取到2004年11月29日及30日,TIFA重新在美國華府召開,就電信、稻米、智慧財產權及藥品四大議題進行諮商。其中有關智慧財產權議題部分,係由美國貿易代表署助理貿易代表Charles Freeman III及台灣經濟部政務次長陳瑞隆主談,就台灣保護智慧財產權現況、著作權修法、網路侵權等議題交換意見,美國對台灣修正著作權法及保護智慧財產權之成效表示肯定,惟對網路侵權案件之處理,即關於Kuro等案件的發展,仍表關切。
雖然資料專屬權議題在藥事法仍未經立法院完成立法,但著作權法的修正卻是台灣在2005年1月非例行性檢討報告降低觀察等第的主要原因。不過,在此次的非例行性檢討報告中,美國仍強調,將會繼續關切台灣所承諾的資料專屬權立法、網路著作權侵害,以及電腦程式「出口監視制度(Export Monitoring System)」取銷後,是否真能有效遏止盜版之出口等議題。
美國301制度是1974年貿易法所賦予貿易代表署的權限,該法要求該貿易代表署每年提列出未提供適當地保護智慧財產權,或未公平合理的開放市場以使智慧財產權商品自由進入的國家,將其分列入(1)「優先名單國家(Priority Foreign Country)」; (2)「306條監視名單國家(Section 306 monitoring)」; (3)「優先觀察名單國家(Priority Watch List)」;以及 (4)「一般觀察名單國家(Watch List)」。列為最嚴重的「優先名單國家」,將開始依貿易法第301條進行調查,經調查屬實者,將進貿易報復,針對其任何輸入美國的重要產品課徵高關稅,以為彌補。通常這些國家為避免受到嚴重貿易報復損失,都會屈服而修法或進行有效的保護智慧財產權行動,最近烏克蘭就因此被美國採取價值將近7500萬美金的貿易報復。中國大陸與巴拉圭近年也曾先被列為「優先名單國家」,經過協商後,同意採取必要的保護智慧財產權作法,而被改列為「306條監視名單國家」。「優先觀察名單國家」與「一般觀察名單國家」則是美國貿易代表署所依貿易法第301條之下所創設的機制,將其認為有待協商的國家分級列入,以為警示。例行性的301檢討名單在每年的4月底公布,非例行性檢討名單則不定期公布,因此可以收放自如,隨機調整應變,而其依據大多是美國的智慧財產權產業或協會,根據其會員在各國所受待遇,向貿易代表署提出建議,這些會員運用各國當地的專業資源與人力,搜集資料,可以讓貿易代表署準確清楚地作判斷,以強而有力地捍衛美國的智慧財產權產業的利益。
301制度是美國在海外保護其智慧財產權產業利益非常有效的手段。智慧財產權法律制度是屬地主義,美國原本管不著其他國家的國內法,一旦外國的國內法無法保護美國的智慧財產權產業的利益,美國行政部門當然不會坐視,否則無法抵擋來自產業透過國會對其所施加的壓力。美國貿易代表署會先與專利商標局及著作權局的專家,以國際公約的標準檢視當地國的國內法,再以執行成效評估其相關執法制度,盡一切作法確保美國的智慧財產權產業的利益。對美國而言,重點不在台灣的法律制度是否完善,而在美國的智慧財產權產業利益是否受保護。美國人不能到台灣來替檢警調及司法機關執行公權利,最有效的作法就是要求台灣依國際公約的標準修法,同時不斷提高刑責,或採取其認為有效的執行制度,例如各種智慧財產權商品的製造與出口管制,光碟管理條例與電腦、商標及影音光碟出口監視制度,就是在此背景下產生的。
美國要求台灣依國際公約的標準修法,是合理的作法,至於不斷提高侵害著作權的刑責,或採取各種智慧財產權商品製造與出口管制,就不一定合理。這些作法會讓台灣的智慧財產權法律成為嚴刑峻法,國內產業製造與出口受到種種不便的限制,增加成本也常錯失商機。不過在談判桌上,這些都不足以成為對抗美方無理要求的理由,因為台灣產業的能力與現況,確實是全球仿冒與盜版重要來源國之一。如果不能有效降低台灣仿冒與盜版率,美國就會不斷提出各種合理或不合理的要求,台灣也沒有能力對抗這些要求。
301制度合不合理?有沒有效?要視不同情況而定。美國的著作權法第110條第(5)項第(B)款規定允許免費公開演出音樂著作,被歐盟告上WTO爭議調解機構(Dispute Settlement Body, DSB),在2000年8月初裁定違反伯恩公約及WTO/TRIPS之規定。如果依美國自己的301制度,將美國列為「優先名單國家」,當不為過。不過,美國迄今仍不理會WTO所作應修改著作權法的要求,也沒人能把他怎麼樣。多年來,台灣對於列名於美國301「優先觀察名單國家」一直耿耿於懷,似乎總覺得對不起人家,殊不知歐盟這樣的智慧財產權先進同盟,由於農產品產地標示及生物科技專利保護問題,從1999年開始,就早列名於「優先觀察名單國家」,也未見歐盟有何積極回應,因為這些議題涉及歐盟利益,歐盟不輕易讓步,美國也是沒輒。
台灣需要美國市場,政治、經濟與軍事依賴美國甚深,而盜版依舊泛濫也是事實,這些問題讓台灣無法在智慧財產權法制上,據理力爭,走自己的路,只能據美方要求一一照辦,自不能期待依國際條約及國內產業實況修正著作權法,行政部門無力對抗美國壓力,可以理解,但專業的表述與立法公開透明的討論,則是立法過程必備的基本原則,而對抗美國301的壓力,反盜版仍是最重要的手段,這些執行面的工作,有賴檢警調機關正視其問題的嚴重性,並不完全僅是負責政策層面的智慧財產局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