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版其實不是海盜
作者:章忠信
98.06.24.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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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典在6月初進行選舉,選出歐洲議會的18席次瑞典代表議員。主張要修正過度偏向著作權人利益的著作權法的海盜黨(Pirate Party),令人意外地以7%的得票率取得1席,引發各方的關切。著作權人團體直言,這是歐洲著作權保護史上最黑暗的日子,正版被迫必須與「盜版(Pirate)」同桌論政。國內也有論者認為,海盜黨崛起是著作權擴張的警訊。其實,這只是歐洲對於著作權制度的省思,也是多元意見的表徵。
智慧財產權法制起源於工業革命之後的歐洲,由於智慧成果透過科技的重製與散布,產生了鉅大的經濟價值,各國乃建立特別的財產權法制,保障創作發明與行銷者的經濟利益。這套法制,隨後伴著科技,延伸到世界各地。
很多人一直認為,「著作權不斷擴張,阻礙公眾利用機會」,這實在是對現實情況的誤解。
科技不斷創新,人類壽命一再延長,致使著作利用的方式與時間大幅增加,而數位網路無時間與地域限制的新利用型態,幾乎完全取代過去紙本無法跨越時空限制的舊利用型態。因此,法制上擴大著作權權能,延長著作權保護期間,只是讓創作者與公眾面對此一劇變,在私權與公益之間,重新均衡調整,否則,會形成公眾獨享利益,而創作者不但未分得好處,既有的市場也已消失的不公平現象,這將遏阻創作與行銷的誘因,從長期發展的角度,並不利社會整體利益。「著作權(Copyright)」起源於印刷術時代,法律賦予作者的「重製權利(Right of Copy),如今早已不足以含括透過廣播、電視、衛星及數位網路等管道對著作的利用,這正顯示著作權法制與時俱進的必然與應然。
著作權人與政府常常大力宣導,告訴民眾「盜版等於是小偷」,但這只能當作是宣導保護著作權的簡潔「標語(Slogan)」,事實上則並非如此。
一般人日常生活中,可能私下燒一片CD給同學或朋友,或以伊媚兒轉寄各種電子檔案,與全辦公室同仁分享,卻不致於天天到唱片行順手牽羊,廣送親友。「盜版」的泛濫,涉及科技、著作權產業結構與經營模式,更與人性、價值觀有關,錯縱複雜,無法完全簡化為「竊盜」,更不應動輒祭出刑罰。
把開盜版工廠或在夜市賣盜版的人關進牢裡,大家都不會有異見。然而,迷信刑罰可以遏阻盜版,過度依賴刑責的著作權法錯誤立法政策,卻適得其反地誤導民眾對於著作權法的確認知。
在小店、公車上提供音樂或影片給顧客欣賞,改善營業環境,吸引顧客而增加收益,支付一點使用報酬給創作者,這就像使用水、電、汽油都要付費,是一樣的道理;唱了別人的歌,錄製下來放在部落格與人分享,應該獲得作詞作曲者的同意,這也是尊重著作權應有作法。但社會大眾無法接受「小店看電視」、「公車聽廣播」、「在部落格放自己唱的歌」是「有罪的行為」,所以,著作權法就成為導致人人都犯罪的惡法。
台灣智慧財產權法制的動態,一向以美國301的要求馬首是瞻,不斷從嚴規範,忽略智慧財產權法制起源地歐洲的走向。台灣與法國都在5月13日完成網路服務業者侵權責任的著作權法修正,同樣引進一旦使用者被警告侵權三次,不必經司法程序就加以斷線的「三振條款(Three Strike Out)」。然而,法國憲法委員會立即在6月10日宣告部分條文違反「無辜的推定」,侵害人民「接觸資訊」及「表達意見」基本人權,應屬違憲而無效。這是歐洲國家對於保護私權與公益之均衡,作出重大省思,而國內就此議題似乎完全未予關切。
進入民主法治的時代,打劫船家的「海盜(Pirate)」,絕不可能在歐洲議會的選舉取得席次。瑞典的海盜黨能在歐洲議會取得席次,只能說是多元意見的表徵,不能等同於著作權不該保護,但「盜版」確實不等於「海盜」,法制的設計上絕不可將人人都當成「小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