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克蘭著作權法制
作者:章忠信
115.02.04.完成
有著作權 侵害必究
ch7943wa@ms12.hinet.net
烏克蘭現行著作權法於2023年1月1日生效施行(Law No 2811-IX),烏克蘭於2022年6月取得歐盟候選國資格,為爭取成功加入歐盟,著作權法必須符合歐盟要求。
一、著作類別:
烏克蘭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類別,包括文字及口語表達之著作;無論有無歌詞之音樂著作;為舞台表演而完成之戲劇、音樂劇、默劇、音樂燈光秀、馬戲表演、舞蹈著作;表演、劇本、無形文化遺產之編劇;視聽著作、影視配音及其翻譯;純美術著作;攝影著作;編織、陶藝、雕刻、鑄造、藝術玻璃、藝術鍛造、珠寶飾品等應用美術著作;建築著作、都市計畫、花園、公園、地標景觀;藝術設計;衍生著作;編輯著作、無形文化遺產之彙編、百科全書、彙編、資料輯、其他任何經過選擇或編輯之創作活動而完成之合集;圖案、地圖、圖表、草圖、地形地貌、機械結構圖等;電腦程式著作;資料庫及其他著作。
二、不受保護之標的:
概念、創作技術或方法、理論、原則、程序、系統、觀念或發現。新聞所傳達之新的或一般資訊、政府文件、法規及其草案或政府翻譯、中央或地方標示、鈔票、數表、行程時刻表、簡稱及任何缺乏原創性,且不受「特殊權利(sui generis right)」之保護資料庫及不具原創性之照片,亦不能享有著作權。
三、著作權之取得:
(一)一般情形:著作人必須係自然人,自著作完成時起即享有著作權。不過,烏克蘭民法對於員工職務著作或出資聘人完成著作之情形,另有特別規定。
(二)員工職務著作:
依據烏克蘭著作權法第16條規定,受雇人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係以受雇人為著作人,除非另有書面約定,原則上係以雇主為著作財產權人。
然而,依據烏克蘭民法第429條,員工職務著作以員工為著作人,享有著作人格權,其著作財產權則由員工與雇主共有,但得以書面就著作財產權之歸屬作其他約定。
針對這項矛盾之規定,烏克蘭最高法院於2009年一項判決中認定應優先適用民法規定。
(三)出資聘人完成著作:
依據烏克蘭著作權法無出資聘人完成著作規定,依據烏克蘭民法第430條,出資聘人完成著作,受聘人為著作人,享有著作人格權,其著作財產權則由受聘人與出資人共有,但得以書面就著作財產權之歸屬作其他約定。於純美術著作之情形,除非另有書面約定,原則上則係以受聘人為著作財產人。
由以上規定可知,無論如何,實際完成著作之人,均享有不可轉讓或拋棄之著作人格權。
四、著作權之證明:
(一)著作權標示:
在著作原件或重製物上標示其為著作人者,推定就是該著作之著作人。
(二)著作權登記:
著作人得自由決定是否向「烏克蘭智慧財產及創新局(Ukrainian National Office for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Innovations)」辦理著作權登記。著作人提出其著作或充份之摘要,經該局於進行形式審查後,即發給著作權登記證書,並公告該登記案之相關資訊。著作權登記並非取得著作權之要件,但得作為著作人之證據。
五、著作權與其他權利之競合:
又受著作權保護之著作,如符合專利法關於設計專利權或商標法關於商標權之保護條件,得依各該法律申請登記或註冊而享有設計專利權或商標權之保護。
六、生成式AI生成成果的保護:
烏克蘭著作權法相同於世界各國著作權法,僅保護自然人所完成之著作,無法保護非自然人生成成果,生成式AI生成成果,自亦無法獲得著作權保護,烏克蘭著作權法係以一項創新的「特殊權利(sui generis right)」加以保護。得為該項「特殊權利」之權利人者,包括AI電腦程式著作之著作人或其繼承人、受讓該AI電腦程式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之人、或被授權使用生成式AI生成該成果之人,
七、著作權之內容:
著作權之內容包括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前者指署名真實姓名、化名及不具名之姓名表示權及保持著作完整、不被任意修改之權利,但不及於公開發表權;後者包括重製、改作、編輯、散布、輸入、出租、出借、公開表演、公開展示、公開播送、公開傳輸、公開上映、翻譯、提供公眾接觸等權利。
八、著作財產權之權利耗盡:
對於合法進入烏克蘭境內市場之著作重製物,其後續之所有權轉讓,不必經著作財產權同意。但純美術著作之著作人於第27條「追及權(droit de suite)」之規定下,對於後續之買賣,得享有銷售金額5%之分配權利。
九、著作權保護期間:
著作財產權原則上保護至著作人終身及其死亡後七十年,並以該七十年當年之十二月卅一日為期間屆滿日。但
(一)具原創性之資料庫,納入一般著作以著作財產權保護,並保護至著作人終身加70年;不具原創性之資料庫,其「特殊權利」僅保護15年,自該資料庫完成時起算。
(二)完全由生成式AI生成之成果,其「特殊權利」僅保護25年,自該生成成果生成時起算。
(三)表演人、影音製作人及廣播機構分別就其表演、影音及播出成果,其「相關權利」僅保護50年,自該其完成時起算。
著作人格權之保護,無期間之限制,屬於永久保護。但完全由生成式AI生成之成果,其「特殊權利」無著作人格權。
十、共同著作人:數人經由合作完成著作者,成為共同著作人。
(一)當著作無法分離利用,且無其他書面約定者,其著作財產權之行使,應獲得所有著作財產權人同意。無充分之理由,任何共同著作財產權人不得拒絕共同著作之重製或發行。
(二)當著作可分離利用,只要不損及或干擾其他共同著作財產權人對於共同著作之正常使用,或不合理地損及其他共同著作財產權人對於共同著作之利益,任何一位共同著作財產權人均得行使完整之著作財產權。至於共同著作財產權人對於自己完成部分,亦得自行自由利用。
任何一位共同著作財產權人均得保護其共同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包括訴訟上之行為。除非有其他不同協議,共同著作財產權人均分其共同著作之使用報酬。
十一、著作財產權之讓與:
著作財產權人得依對著作之不同使用方法或國家地域,全部或部分讓與其著作財產權,但應以書面為之。對於部分讓與著作財產權之約定,務必約明清楚,否則,未清楚之部分,視為未讓與,以保護著作財產權人。著作財產權之讓與,必須針對已完成之著作,否則其約定無效。該項讓與應為有償,著作人應享有之權利金不得拋棄。
十二、著作利用之授權:
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其已完成著作,但應以書面為之。非既存之著作,不得授權利用。著作人格權無法授權,但得不行使。授權非以書面、對不存在之著作進行授權,或著作人格權之授權,均屬無效。著作利用之授權,應明確約定利用之方法,未特別約明係專屬授權者,應視為非專屬授權;未約明授權地域者,限於僅為烏克蘭境內;未約定授權期間者,限於至著作財產權期間屆滿,但不得超過五年。於五年期滿前六個月,如任一方未以書面通知他方終止授權者,其授權期間至著作財產權期間屆滿為止。
專屬授權後,在授權範圍內,著作財產權人不得利用著作,亦不得再授權他人利用著作。獨家授權非專屬授權,著作財產權人在授權範圍內,仍得利用著作,但不得再授權他人利用著作。
烏克蘭著作權法並無強制授權規定。
十三、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
烏克蘭現有19個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管理各類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各團體均受「著作財產權及其相關權利有效管理法(The Law of Ukraine “On Effective Management of Exclusive Copyrights and Related Rights” No. 2415-VIII.)」之約束。欲從事著作權集體管理之法人組織應依法向烏克蘭經濟部申請獲准,完成註冊程序,並受經濟部之監管。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為非營利組織,不得從事營利行為。
著作財產權人得自由決定是否加入任何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並決定哪一些著作的哪一些著作財產權信託給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但著作權法有規定某些著作利用行為一定得透過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授權或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之授權條件自動對其延生效果者除外,不過,對於這些法律規定之管理效果,著作財產權人仍有權要求退出,不接受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管理。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之授權條件如違反公平、正義或透明原則,得被挑戰而調整。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得應著作財產權人之要求,啟動主張權利之程序。
十四、著作財產權之限制:
烏克蘭著作權法第21條有諸多關於著作財產權之限制之規範,合於法律所定情形之利用,不至於傷害著作之正常利用或不合理地限制著作財產權人之法律上利益,得不必經過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基於機器使用之技術上調整,立法過程之必要、官方慶典之音樂演出,甚至不必著名著作人姓名或著作之來源。
下列行為得自由利用他人著作,不必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但應註明著作人姓名及其出處:
(一)為評論、辯論、科學、報導之目的,以上下引號引註及翻譯合法發行之著作。
(二)為非營利之教學說明或科學研究目的,使用或以網路數位互動方式接觸已合法發行之論文、短文或摘要。
(三)教師以影印方式重製著作,以供課堂使用。
(四)遠距教學之互動接觸所為之數位方式使用,但不得使用鎖碼技術保護之著作。
(五)重製及散布報章雜誌有關經濟、政治、宗教或社會議題之新聞時事報導,但著作人明示反對者,不在此限。
(六)為新聞報導之目的而向公眾傳達著作者。
(七)將展覽、拍賣、博覽會或活動通告等展示之著作含括於非營利性質之型錄上。
(八)公開演說、演講及報告之使用。
(九)將合法發行之著作使用於戲謔仿作或漫畫中。
(十)將建築外觀或於對外公開場所長期佇立之純美術著作加以使用或作為創作素材。
(十一)伴隨視聽著作之描述或點字,以供身心障礙者使用。
(十二)廣播機構為自己合法播出著作前,以自己設備之暫時錄製,但應於播出後30日內刪除。又其錄製成果得為檔案保存目的而保存。
(十三)將合法來源之科學期刊上之著作進行研究目的之文字及資料探勘。但著作權人得以網路上之機器可讀取方式表示反對。
十五、著作權之執法:
包括著作財產權人在內之智慧財產權人,得將其智慧財產權標的向烏克蘭海關辦理登記,海關對於登記資料庫中之著作,於發現進出口商品有疑似侵害智慧財產權之情形,得逕行查扣。刑事調查機關對於實體或網路上侵害智慧財產權之犯行,得啟動調查。
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有權分享著作利用權利金之人,對於侵害著作財產權之人,得依其與著作財產權人之約定,對第三人之侵權行為行使其相關權利。「特殊權利」之權利人亦得行使其權利。
網站經營者或網路服務提供者對於接獲著作權人關於侵權之通知,仍不阻絕其所提供網頁或服務上之侵權內容者,可能必須承擔間接侵害著作權之法律責任。如無法確認誰是網站經營者,或網站經營者不執行著作權人之刪除侵權內容通知,著作權人得直接對網路服務提供者發出關於侵權內容相關資訊之要求阻絕通知,使網路服務提供者承擔間接侵害著作權之法律責任。
十六、禁制令
烏克蘭法院得依不同情況,於著作權爭訟案件中,核發暫時或永久禁制令。
(一)著作權人得於提起著作權侵害訴訟前或訴訟中,請求法院對被告核發禁制令,要求停止散布著作權侵害物。
(二)法院於判決中得依事實情況,核發永久禁制令,要求被告不得為一定行為,例如,不得繼續使用著作,沒收侵害物或刪除侵害內容等。
十七、侵害著作權之民事救濟請求權時效:
著作財產權人對於侵害著作權之行為,應於知悉侵害時起三年內提出民事訴訟;對於侵害著作人格權之行為,則無請求時效限制,永遠得主張權利。
十八、損害賠償:
侵害著作權之損害賠償計算,約有下數種:
(一)實質損害:替代或回復著作之費用。
(二)著作財產權人所失利益:著作權人於正常情形下能獲得之收入。此項數額得依侵害者取得授權所應支付之使用報酬計算。
(三)侵害人所獲利益:依侵害人所獲利益計算。
(四)法定賠償:依一般授權情形之使用報酬兩倍,如為故意侵害,得為三倍。
法院得諮詢專業人士依前述方式決定損害賠償額,並得據此決定侵害人應繳交約損害賠償額之10%之罰金,歸入國庫。
十九、侵害著作權之刑事責任:
烏克蘭關於侵害著作權之刑事責任,規範於刑法中,對於造成著作財產權人660歐元之損害,始有刑事責任,並依其情節輕重,科以1,108歐元罰金,科或併科最高兩年矯正處遇或最高達6年之有期徒刑。
二十、鏈結非法內容之禁止
烏克蘭著作權法就下列情形之著作,對其超鏈結或框架鏈結,認定為係對於著作之使用,其未經授權者,將構成侵害著作權。
(一)該著作係於網路上以鎖碼技術限制接觸之方式發行,而超鏈結或框架鏈結得以規避這些限制者;
(二)該著作係於網站上被非法發行,而超鏈結或框架鏈結係為牟利,或知悉其超鏈結或框架鏈結之行為係違法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