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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慧與著作人格權

作者:章忠信
115.05.05.完成
有著作權 侵害必究
ch7943wa@ms12.hinet.net
一、前言
人工智慧與著作權的關係,一般的關切點,主要集中於兩個議題。一個是人工智慧的訓練,使用既有著作,應否取得授權;另一個是,人工智慧生成成果,是否會構成侵害著作權。
這兩個議題,看似都集中在著作財產權,與著作人格權無關。仔細深入探討,就會發現,著作人格權也是發展人工智慧或使用人工智慧生成成果,需要關注的議題,即使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已經屆滿,仍不可輕忽。
二、甚麼是著作人格權?
著作人格權,英文稱為moral rights,指的是著作人就他所完成的著作,享有精神上、人格上密不可分的連繫因素的權利。
著作人格權是因為著作人完成著作後,著作權法所特別賦予,讓著作人對他所完成的特定著作,享有特別的連繫因素的權利,迥異於民法保護的人格權,並與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財產權,分別而各自獨立。
一般人都有民法上的人格權,他人不可以毀謗他的名譽、任意使用他的肖像、揭露他的隱私、限制他的行動、損害他的健康等等。但一個人如果沒有完成著作,就不會有著作人格權。不僅如此,因為著作人格權是針對特定著作而依著作權法所享有的,甲對於他所完成的A著作,享有對A著作的著作人格權,對他所完成的B著作,另外享有對B著作的著作人格權。甲對A著作的著作人格權與對B著作的著作人格權,是完全不同的著作人格權,無法混為一談。
著作人就他所完成的特定著作,享有以下三種著作人格權:
(一)公開發表權(第15條):決定要不要對外發表著作的權利,這也包括甚麼時候、在哪裡、用甚麼方式、由甚麼人發表自己著作的權利。
(二)姓名表示權(第16條):決定要以本名、別名或不具名方式對外發表自己著作的權利。這項權利不只在原著作適用,在衍生著作上也能主張。所以,將外文翻譯成中文時,除了應註明中文譯者,也應註明原文作者姓名。
(三)禁止不當改變權(第17條):禁止他人以任何方式增刪、修改自己著作而損害其名譽的權利。
民法上的人格權,與個人的生命及精神有密切關係,其保護始於出生,終於死亡。實務上對於法人之名譽或信用,因侵權行為或債務不履行遭侵害,致受有對達成其設立目的有重大影響而無法以金錢量化之損害,認為得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不因法人無精神上痛苦而否定其請求權。
然而,因為著作人格權是保護著作人與他所完成的著作密不可分割的連繫因素,是以著作為核心,更與公共利益有關,要確保公眾能知悉那是誰所完成的著作、原貌如何。所以,即使著作人把著作財產權讓與他人,著作人格權還是在著作人身上,不可以讓與或繼承,而且是跟著著作永久保護,確保著作與著作人關聯的對世完整性。
三、人工智慧與著作人格權的關係
人工智慧在訓練與生成成果兩端,都與著作人格權有密切關係。除非該項人工智慧是個人私用,否則,凡非屬個人私用,即使係組織內部使用,內部人員係「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仍屬於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之「公眾」,這種「供公眾使用之人工智慧(General-purpose AI, 以下稱GPAI)」,關於著作人格權方面,前端的訓練,連動影響後端生的成成果,二者密不可分,無從切割。
(一)公開發表權:當著作人決定不要對外發表他的著作時,意思是不想讓外人知悉他的著作內容,這包括著作的「表達」及「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前者是著作權法所保護的部分;後者雖是著作權法第十條之一所明文不保護的部分,但事實上仍屬於公開發表權的外溢保護範圍,也會是著作人不想讓外界知悉的部分。若有人將其不想對外發表的著作,拿去訓練「供公眾使用之人工智慧(General-purpose AI, 以下稱GPAI)」,GPAI立即已接觸到他的著作內容,並以此為基礎生成出「重製」或「改作」其「表達」,或再現其「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之成果,實質上已達到「向公眾公開提示著作內容」之效果,構成該件著作公開發表權之侵害。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五款的「公開發表」定義,係「指權利人以發行、播送、上映、口述、演出、展示或其他方法向公眾公開提示著作內容」,重點在於只要有「向公眾公開提示著作內容」的事實,就構成「公開發表」,至於是否真的有公眾接觸到著作內容,在所不問。對於GPAI研發或提供者而言,當GPAI藉以演算之資料庫,含有著作人不想對外發表的著作時,縱使尚未有利用人使用該GPAI,或尚未生成含有該著作內容之「表達」或「觀念」之成果,只要使該著作處於可「向公眾公開提示著作內容」之狀態,仍無礙於構成該件著作公開發表權之侵害。GPAI可能僅生成含有該著作內容之「觀念」之成果,未生成該著作內容之「表達」,但該「觀念」之成果,係源於該著作內容之「表達」,公開發表之事實效果已完成,GPAI研發或提供者仍應構成該件著作公開發表權之侵害。
(二)姓名表示權(第16條):以他人著作訓練GPAI時,應隨同該著作,依著作人之意思,使用其本名、別名或不具名,使得著作人之本名、別名,能與著作產生連繫,或達到隱匿著作人的效果。理論上,GPAI的程式設定上,可以允許其生成成果揭露係源自誰的著作,只是為了避免被訴侵害著作財產權,現實上GPAI的研發或提供者,特意隱匿其來源。然而,訓練GPAI時未依著作人之意思,使用其本名、別名或不具名,將使GPAI生成成果不會顯示係源自誰的著作,或是可能揭露著作人不希望他人知悉這是源自他的著作的事實,其在訓練時之利用著作行為,即已無法確認著作人姓名或名稱,或已揭露著作人姓名或名稱,構成該件著作姓名表示權之侵害,不必等到真的有生成成果時再論究。對於利用GPAI之人而言,當其直接使用侵害姓名表示權之生成成果時,如未標示著作人之本名、別名或不具名,當然亦構成該件著作姓名表示權之侵害,只是因為其並無侵害故意,無需承擔刑事責任,但仍不能免除民事責任。至於利用GPAI之人事後是否向GPAI的研發或提供者,要求承擔最後責任,則是另一回事。
(三)禁止不當改變權(第17條):以他人著作訓練GPAI時,如使用經改變而損害著作人名譽的著作內容,GPAI據以演算生成成果,亦將受到影響。這種直接因果關係,不會因為只是單純作為訓練GPAI之用,尚未生成成果,就能使GPAI研發或提供者免除侵害禁止不當改變權之責任。對於利用GPAI之人而言,當其直接使用侵害禁止不當改變權之生成成果時,如同前款情況,當然亦構成該件著作禁止不當改變權之侵害,只是因為其並無侵害故意,無需承擔刑事責任,但仍不能免除民事責任。至於利用GPAI之人事後是否向GPAI的研發或提供者,要求承擔最後責任,則是另一回事。
四、結論
人工智慧的訓練及生成成果,都可能涉及著作人格權議題,由於著作人格權獨立於著作財產權之外,且屬於永久保護,即使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已經屆滿,著作人格權仍被繼續保護,GPAI研發或提供者,甚至利用GPAI之人,都應特別關注著作人格權之議題,不要輕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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