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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出版品在臺灣發行的議題

作者:章忠信
115.10.04.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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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臺灣有個出版社發行大陸著作人的著作,雖然用的是正體字,卻大量出現大陸用語,例如「公交車」、「屏幕」、「鼠標」、「打印」等,而不是臺灣習用的「公車」、「螢幕」、「滑鼠」、「列印」等,引發臺灣部分人士的抨擊。

出版社特別說明,這是因為大陸著作人授權在臺灣發行時,要求「內文維持原作文字,不因不同地區的慣用語而改寫。」

出版社也說,他們「知道這與部分臺灣讀者習慣的用語不同,因此編輯部另外整理用語對照表收錄於書中,協助閱讀。」

先說一段往事。在大陸的國學大師陳寅恪,一生使用正體直書方式創作,拒絕簡體橫書(關於「簡體字」之相對,應為「正體字」而非「繁體字」,請參閱拙作「『繁體字』煩不煩?」)。他在一九六五年十一月二十日提交他的著作給中華書局發行時,給編輯附了一封信,上面特別要求「(一)標點符號請照原稿」、「(二) 請不要用簡體字」,據說,他生前遺言,他的著作「必須用繁體字直排出版,否則寧可埋入地下」。

為了他的堅持,在「吳宓與陳寅恪」這本著作中,就出現了吳宓的詩為簡體,而陳寅恪的詩為正體的情形。

陳寅恪堅持正體直書,他認為閱讀書寫正體字,遇到古書上有不懂的字時,可以查閱康熙字典或其他的古書來考證理解,一旦使用簡體字,失去正體字的橋樑,連繫因素斷絕,就不易貫通古今。至於直書一事,不待大師開示,自古中文就是象形方字直書,不必如諸多外文係「依口語拚音」而成之橫書。至於有人認為直書令人閱讀時「點頭如搗蒜」,而非橫書閱讀時之「搖頭多質疑」,係對於先人智慧之虛心誠敬,則係另話。

不過,在陳寅恪一九六九年過世後五十年的二O二O年,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屆滿,大陸的譯林出版社以簡體橫排方式出版了「陳寅恪合集」,引發批評,認為出版社不尊重作者意願。

回到本案,兩岸早期多年隔絕之後,中文之使用各有發展,即使近期交流頻繁,新事物及新現象之描述,也各自發展出極具獨立特色之文化與用語,並不足為奇,也無分高下之必要。除非兩岸要為中文的文化自主及發展盡一點力,共同成立類似法國總理府之下所設的「豐富法文委員會(Commission d'enrichissement de la langue française)」,統一官方及媒體關於新事物的法文用法,也來針對新事物的中文用法,做出官方定調,否則,只能遵從古人所稱「文無定法」,隨著各自喜好,繼續「詞不官定」了。

從著作權法之角度,著作人就其著作究要如何表達,必須尊重。臺灣著作權法第17條規定:「著作人享有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之內容、形式或名目致損害其名譽之權利。」這項權利被稱為是著作權中,屬於「著作人格權」之一環之「禁止不當改變權」。著作文字之正體直書或簡體橫書,屬於「著作形式」,應在這項權利保護之列。大陸著作權法第5條第1款第4項規定屬於著作權中,「人身權」之「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兩岸光是著作權中,相近權利內容都能有不同法定用詞,更何況是一般著作,當然就更可能有很多不同用詞。不過,兩岸著作權法對於前述著作人的權利,都有相同規定,就是都沒有保護期間限制的問題,即使著作人過世後,仍需永世保護。

對著作人而言,他要如何呈現其著作內容,必須加以尊重。一般人的著作,正體直書或簡體橫書,或許無所謂,但國學大師的堅持,有其文化考量,他人就不能任意改變,否則,外人誤以為這些改變後的呈現,是大師著作之本意原貌,就有損大師名譽,不能等閒視之。

一般人的著作,如何遣詞用字,都有其文化或其他深藏其中而外人不可知之意義,有時,甚至會影響朗讀時,抑揚頓挫之音韻美學藝術。所以,著作人堅持「內文維持原作文字,不因不同地區的慣用語而改寫」,有其道理。

在著作權法方面,正體直書或簡體橫書,僅係版本不同,並不影響同一著作之認定。但大陸地區簡體字著作要在臺灣地區發行,原則上必須以正體字呈現,則是行政法規的要求。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大陸地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及廣播電視節目,經主管機關許可,得進入臺灣地區,或在臺灣地區發行、銷售、製作、播映、展覽或觀摩。前項許可辦法,由行政院新聞局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當年的行政院新聞局在此規定授權之下,訂定大陸地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廣播電視節目進入臺灣地區或在臺灣地區發行銷售製作播映展覽觀摩許可辦法,該辦法在行政院新聞局音政府組織改革而裁撤之後,相關業務現在是由文化部承接。辦法第九條規定:「經許可在臺灣地區發行之大陸地區雜誌、圖書、有聲出版品,應改用正體字發行。」

前述大陸簡體字出版品在臺灣應以正體字發行之原則,當然也有例外,辦法第十三條第二項允許幾類大陸簡體字圖書進入臺灣地區銷售,包括:(一)屬大專專業學術用書;(二)非屬臺灣地區業者授權大陸地區業者出版發行者;(三)非屬大陸地區業者授權臺灣地區業者出版發行者;(四)非屬臺灣地區業者取得臺灣地區正體字發行權者。

國際著作權法制是採「屬地主義」,當兩國有著作權互惠關係時,外國人要在我國主張著作權,必須依我國著作權法之規定,我國人在外國要主張著作權,必須依據該外國之著作權法之規定。

兩岸分隔,各有法制,這是現實問題,不容否認。不管政治觀點如何歧異,法制上,兩岸不是國與國的關係。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以及依據憲法增修條文授權制定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大陸人民不是外國人,仍是中華民國國民,在臺灣仍有以中華民國國民身分適用在臺灣執行的中華民國著作權法之餘地,只是因為兩岸特殊狀況,必須以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做一些特別規範及要求。

所以,臺灣出版社獲得大陸著作權人授權,在台灣發行他的簡體字著作,必須以正體字出版,這是政府行政法規的要求,大陸著作人基於著作能在臺灣發行之現實考量,不易對抗。至於大陸著作人要求「內文維持原作文字,不因不同地區的慣用語而改寫」,這是他在臺灣著作權法第17條的權利,臺灣出版社必須尊重。

學術論文則應有不同思考。最近,獲邀協助審查一篇涉及著作權的期刊論文,除了文句堆疊冗長,難以快速理解其真意外,還大量使用大陸用詞及法律用語。我給主編的建議是,若投稿者為大陸學者,出現大量大陸用詞及法律用語,尚有道理,否則就極為奇怪。給作者的建議,則是認為在臺灣法學期刊發表之法學論文,用詞務必使用臺灣用詞及法律用語,除尊重文本來源用法,以引號引用大陸法律條文、文件或相關論文且註明出處外,如確有使用大陸用詞及法律用語之必要,應先於文中或註解處揭示及說明,使審查人員或讀者預知其必要性,並足以對應臺灣用詞及法律用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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