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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法院判定Google Cache的儲存著作是合理使用

作者:章忠信
95.01.30.完成
有著作權 侵害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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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知道莎士比亞(1564-1616)的四大悲劇名著是甚麼嗎?請上Google網站搜尋。縱使相關的網頁已被刪除,沒關係,Google的「頁庫存檔(Cache)」也已經將這些資料儲存在鉅大的資料庫中,隨時供網友搜尋接觸。

Google這樣的作法,從來沒有徵求著作人的同意,不過,莎士比亞不會在乎,因為身為大文豪,應該會喜歡他的作品被廣為流傳,更何況他已過世近四百年,在莎士比亞的時代,並沒有著作權的觀念,更沒有著作權法可以依據。

現代的作家可能就不這麼認為,如果剛好他又是一個律師的話,Google可就會惹上官司的。2004年6月的時候,美國內華達州的一個作家Blake Field就幹了這種事。Field是內華達州的律師,他在自己的網站上貼了一篇文章,透過Google的搜尋引擎可以找得到,不僅如此,Field還發現,Google的「頁庫存檔(Cache)」中,自動地將他的文章儲存在鉅大的資料庫中,縱使他將文章自自己的網站上刪除,網友還是可以從Google的「頁庫存檔(Cache)」中找到這篇文章,瀏覽並下載。

Field對Google提起訴訟,主張Google的「頁庫存檔(Cache)」作法,侵害他的著作權。2006年1月19日,內華達州聯邦地方法院判決(BLAKE A. FIELD v. GOOGLE INC., NO. CV-S-04-0413-RCJ-LRL ),Google Cache的儲存著作是「數位千禧年著作權法案(The 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 DMCA)第512條第(b)項所允許的「系統存檔(system cache)」,屬於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權侵害,全世界的人都鬆了一口氣,要不然還不知道明天該怎麼辦。

法院的結論包括:(1)Google沒有直接侵害著作權行為;(2)Google獲得默示可以重製及散布這些著作;(3) Field自己將著作貼在網路上,也知道Google的搜尋引擎有這樣的自動儲存功能,不可以違反「禁反言」的原則,再反對Google的作法;(4)Google Cache的儲存著作是合於著作權法第107條所定的合理使用原則。

內華達州聯邦地方法院的這項判決,將影響其他法院的相關案件,包括出版界對於Google所提起的另一件有關Google Library Project的案件。在該案中,Google將所有圖書館的書都掃描作成數位檔案,放在網路上供網友搜尋,引起出版界的撻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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