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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積電研發副總疑似洩密的法律風險分析

作者:章忠信
完成日期 114.11.22  最後更新日期  114.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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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報載台積電前技術研發暨企業策略發展資深副總經理,75歲之羅某,於7月退休時攜帶20箱自己所製作二奈米機密資料筆記,並於10月至英特爾任職,台灣高檢署智財分署分案偵辦,台積電嗣後亦依保密條款及營業秘密法等,對羅某向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且聲請「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禁止羅某至英特爾任職或對英特爾提供台積電之營業秘密,引發各界關注。
依媒體報導及台積電聲明,羅某擁有美國籍,2004年加入台積電之前,曾在英特爾擔任先進技術發展協理及CTM廠廠長18年,轉任台積電要職21年後,2025年7月自台積電75歲退休,10月底回鍋老東家英特爾,任職研發副總,執掌研發部門。
雖然台積電通常會與退休或離職主管簽競業禁止條款,要求18個月內不得前往競爭對手任職,期間將依法給予半薪對價補償,台積電新聞稿揭示,羅某曾簽署競業禁止條款。
本案有幾個關鍵,值得各界理解:
一、關於企業之營業秘密侵害案件,涉案人員層級越高,對企業造成的營業秘密損害越鉅,偏偏企業對於高階人員之營業秘密管理,尤其不易落實。
二、對正派經營之企業而言,「帶槍投靠」或「敵營臥底」,都應敬謝不敏,除避免有損形象之外,也係要避免因被控侵害營業秘密,引發競爭對手以假處分手段,導致自身商品或服務上市受阻,因小失大。
三、簽署「競業禁止條款」,依據勞動基準法第九條之一規定,有一定條件限制,最多僅能要求兩年之禁止競業期間,企業並應支付至少半薪之合理對價給離職員工,而且應在離職時給付或離職後按月給付,並無法任意要求。
四、不問有無簽署「競業禁止條款」,企業仍得援引「不可避免揭露原則」,要求法院限制重要員工離職後一定期間內,不得前往競爭對手任職相關職務。不過,相對於員工的擇業自由保障,實務上要求限制之成功案例極少。過往援引「不可避免揭露原則」成功阻止高階員工前往競爭對手任職唯一成功案例,就是2013年台積電阻止前研發處長粱孟松於2015年底前,不得往三星任職研發主管或挖角台積電。
五、侵害營業秘密,原則上係屬於告訴乃論之罪。企業若希望私下和解,不願張揚,避免有損形象,或擔心偵查、訴訟過程可能徒增營業秘密被外界更多人知悉的風險,選擇不提出告訴,也會希望政府不要介入。
六、如侵害營業秘密之行為係為境外使用,或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依據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或國家安全法第8條規定,係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然而,若企業不願意張揚,不配合檢警調,檢警調不能確定被侵害的是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或者不能確定有侵害行為或行為人,也不容易成案起訴或審判。
本案羅某任職台積電長達21年,歷任營運與研發高階職位,知悉諸多研發與生產秘訣,又被傳出帶走大批機密資料,若前往英特爾協助推動晶圓代工業務,台積電是否會採取法律行動,各界都在關切。

後記:
台積電終於114年11月25日發布新聞稿,決定對羅某提出訴訟。由台積電新聞稿揭露之資訊可知:
1.羅某於113年3月間調任「企業策略發展部」資深副總,仍要求非其督導之研發部門召開會議並提供資料以了解正在研發中以及未來規劃之先進製程技術。
2.羅某任職期間簽有保密條款及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
3.台積電於羅某離職時,由法務長進行離職面談,特地提供提醒信函供其詳細閱讀,重申應遵守保密及不競業之義務。
4.法務長進行離職面談時,曾詢問羅某離職後去向,羅某回應將學術機構任職。
5.羅某離職後旋即前往英特爾公司擔任執行副總裁。
6.台積電此次對羅某向智慧財產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應該是以違反保密條款及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為訴求,刑事部分,正由臺灣高檢署智慧財產分署偵辦。
分析:
1.羅某要求其不再有督導關係之研發部門提供重要資料,研發部門未曾拒絕或適當反映,台積電有無管制機制,應該檢討。
2.本案不得因羅某前往英特爾公司,即認定構成營業秘密之侵害或違反保密條款。台積電若啟動刑事程序,透過檢警調查扣羅某電子用品發現公司重要機密,才能證實有違反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2及國家安全法第3條應刪除而未刪除營業秘密之規定。不過,對於檢警調之境外執法能力,尤其於美國之執行,現實情況應不樂觀。
3.羅某離職後旋即前往英特爾公司擔任執行副總裁,顯然違反競業禁止約款。勞動基準法第9條之1雖對競業禁止約定有嚴格規定,但羅某係高階經理人,未必適用勞動基準法。
4.台積電得以「不可避免揭露原則」,要求法院禁止羅某前往英特爾任職。
5.台積電此次對羅某向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係以違反保密條款及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為訴求,同時,依據營業秘密法第11條,要求羅某停止侵害台積電之營業秘密,或防止羅某侵害台積電之營業秘密。前者比較容易因羅某有前往英特爾任職之客觀事實,勝算較大;後者再加上聲請「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禁止羅某至英特爾任職或對英特爾提供台積電之營業秘密。未來,英特爾若使用台積電之營業秘密,台積電就可以依營業秘密法或國家安全法規定,主張英特爾明知或有重大過失不知羅某以不正當方式取得台積電之營業秘密,竟仍進而取得、使用或洩漏該營業秘密,就可將英特爾納入侵害營業秘密打擊範圍內。台積電這些法律行動,一方面在進行風險控管,避免營業秘密侵害之發生及進一步惡化,另一方面在對外界彰顯台積電對營業秘密之保護有所積極行動,促使上下游及內部重視營業秘密,同時不必擔心台積電成為洩密中心。
6.本案涉及刑事訴訟部分,不管是不是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正由臺灣高檢署智慧財產分署偵辦。不過,如果是一般營業秘密之侵害,屬於告訴乃論,是否告訴,台積電有主控權;如果是境外使用目的之侵害,或是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侵害,屬於非告訴乃論,台積電沒有主控權,只是若台積電不配合檢警調機關,不管是起訴或審判,檢方或法院就都難使得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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