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術館所典藏畫作之數位檔案定位及其授權利用
作者:章忠信
有著作權,侵害必究
完成日期 114.12.07
ch7943wa@ms12.hinet.net
一、典藏美術著作之權利歸屬
美術館所典藏不少真跡畫作,有些係今人著作,有些係古人著作。古人著作因年代久遠,不再受著作權保護,利用之自由度高。今人著作之利用,則需考量著作權議題,館所於納入典藏時,若未取得著作財產權或獲得利用之授權,館所僅有畫作之所有權,不得為著作之利用行為。
二、典藏美術著作之「數位檔案」定位
美術館所典藏美術著作之「數位檔案」,無論係自行拍攝,或委外為之,僅係求真之「原著作內容之再現」行為,而非求美之「依原著作內容另為創作」之行為,其結果僅係「原著作美術著作之重製」,而非「原著作之攝影著作」,亦即,其僅係美術著作之「數位檔案」,而非獨立之「攝影著作」。
三、製作典藏美術著作「數位檔案」之合法性
美術館所將典藏之畫作加以數位化,係為內部典藏管理之用,該項真跡原件獨一無二,毀損無救,即使係仍受著作財產權保護之今人著作,館所仍得依據著作權法第48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基於避免遺失、毀損……,且無法於市場以合理管道取得而有保存資料之必要」之理由,逕予數位化,無須取得典藏品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
四、典藏美術著作之「數位檔案」授權利用
美術館所雖非今人美術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但為美術著作真跡之所有權人,對於美術著作之「數位檔案」,得本於檔案所有權人之地位,授權他人利用。惟利用人對於著作之利用,仍應自行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始得進行利用行為。諸多館所對於外界就其所典藏但未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著作之利用,會要求申請人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再向該館所付費申請「數位檔案」之交付,以利實際利用行為。有時,外界為減省向館所付費申請「數位檔案」之費用,會透過具著作人之繼承人身分之著作財產權人管道,請典藏之美術館所將「數位檔案」交付著作財產權人,再轉交利用人,造成典藏館所減少「數位檔案」授權利用之收入,不利「數位檔案」之持續營運計畫。此時,典藏之美術館所必須說服著作財產權人,真跡美術著作恆溫恆濕、保全保險所費不貲,為利永久保存,必須確保「數位檔案」之授權使用收入穩定,支持館所之使用者付費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