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CHET臺灣華語教育資源中心115年3-4月份華語教學系列線上講座答客問
作者:章忠信
115.04.12.完成
有著作權 侵害必究
ch7943wa@ms12.hinet.net
Q:
請問老師,之前流行用自己的照片,請AI改成漫畫風格,這樣算自己設計的嗎?
A:
不是,因為那是AI自動生成,沒有人的創意再其中。照片的著作權,雖然原則上歸屬於拍攝者,但上傳者只是單純作了上傳動作,並沒有對AI生成的內容有任何自己的智慧投入,而AI也只是電腦程式自動演算而生成,這過程中沒有任何人的智慧決定。反倒是上傳照片的人,如果不是拍攝者本人,要注意有沒有侵害他人著作權,也要注意照片中每一個人的肖像權、隱私權,是不是都被侵害。還有,AI研發者把大家的照片、肖像及隱私資料都集中在一起,會發生甚麼危險。
Q:
所以老師在課堂播放YouTube 影片,或者截圖影片內容都是侵權,是嗎?
A:
不一定,著作權法第46條、第46條之1及第52條規定,分別有合理使用及法定授權的規定,老師在課堂播放YouTube影片,或者截圖影片內容,要注意相關允許範圍及該付費的規定。
一、現場及同步遠距教學
著作權法第46條規定:「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目的之必要範圍內,得重製、公開演出或公開上映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前項情形,經採取合理技術措施防止未有學校學籍或未經選課之人接收者,得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已公開發表之著作。第四十四條但書規定,於前二項情形準用之。(第四十四條但書:但依該著作之種類、用途及其重製物之數量、方法,有害於著作財產權人之利益者,不在此限。)」
這條規定是說,學校實體課堂現場教學,及同時對遠距場域的選課學生(例如,台北校本部教室內及高雄或洛杉磯分部學生同步上課),只要不嚴重影響著作權人利益,都可以在必要範圍內,播放YouTube影片,或者截圖影片內容。
二、非營利的線上教學
著作權法第46條之1規定:「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或教育機構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教育目的之必要範圍內,得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但有營利行為者,不適用之。前項情形,除符合前條第二項規定外,利用人應將利用情形通知著作財產權人並支付適當之使用報酬。」
這條規定是說,非營利的線上課程,可以自由無限制地使用各種種著作,當然也包括播放YouTube影片,或者截圖影片內容。但必須通知著作權人,並支付使用報酬。
這條規定是「法定授權制」,不是合理使用。教學者不必取得授權,可以隨便使用他人著作,但必須付費。但限於非營利之線上教學,若是營利的線上教學,就必須取得授權或符合合理使用條件,例如第52條規定。
三、各種教學的合理使用
著作權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這條規定的「合理使用」,沒有主體限制,只要是「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只要在「合理範圍內」,都可以「引用」,當然是必須要有自己的「創作」,把他人著作當作自己著作之參證或註釋。至於利用情形是否在「合理範圍內」,要依第六十五條第二項判斷,即「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二、著作之性質;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即使是依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合理使用他人著作,還是要依第六十四條規定,以合理方式註明出處。「引用」他人著作於自己著作中,如果符合前述合理使用規定,並適當註明來源,使讀者知道哪一部分是「引用」自哪裡的內容,不是自己的著作,並不必取得授權。
Q:
使用小朋友的照片用AI來設計課程和遊戲,會觸犯肖像權嗎?要如何保護設計者(老師)
A:
使用小朋友的照片用AI來設計課程和遊戲,生成成果已經不是小朋友的肖像,只是長得很像的結果,應該不至於侵害小朋友的肖像權。不過,未經小朋友或其家長同意,任意將小朋友的肖像交給生成式AI公司,才是應該關心是否會侵害小朋友的肖像權議題。
Q:
現在AI也可以生成音樂,如果AI接收指令生成某位歌手的作品,這是我出指令的人侵權,是嗎?
A:
如果AI接收指令生成某位歌手的作品,這是生成式AI的研發或提供者利用他人著作應該取得授權的責任,與使用者無關,因為使用者只是單純下指令,完全無法控制生成式AI會生成甚麼結果。
不過,如果下指令的使用者,把這項AI所生成別人著作的成果拿去使用,等於是未經授權使用他人著作,除非是有合理使用的情形,否則使用者必須承擔未經授權使用他人有著作權的著作之侵權民事法律責任。所以,這就是直接使用生成式AI生成成果的法律風險,因為,使用者根本不能預測生成式AI生成成果到底會不會侵害他人著作權。
當然,如果使用者直接下指令要求生成式AI生成他人的著作,生成式AI也真的生成他人的著作,這與使用者自己上網下載他人著作沒有不同,使用者可能就要承擔侵害著作權的民、刑事責任了。
Q:
欲販售的教材中使用AI生成的圖片(如:封面、角色人物、情境圖),這些需要特別標註是AI生成的嗎?
A:
目前的法律,並沒有要求使用生成式AI生成成果,一定要標註是生成式AI生成的,使用人是否要標註,有很大的自由空間。這完全是要看行銷者政策上要如何決定。
Q:
目前有很多大學都有開放式課堂,包含老師的PPT、講義等到,這些課程涉及的智慧財產權會怎麼區分?
A:
這當中有很多變數,無法一概而論。
著作權法第十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原則上,創作著作之人在著作完成時,就享有著作權,包括以著作人身分取得的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第十條但書所稱的「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是指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規定,分別為第十一條的受雇人職務上完成之著作、第十二條的出資聘人完成著作,以及第十三條的依著作上的標示推定為著作人及著作財產權人。
大學開放式課程中,老師上課內容,應該是第十一條的職務著作,以老師為著作人,著作財產權歸學校。但也不排除老師將他原本自己的著作,拿來課堂上使用,這部分不會因為在學校上課使用,就變成職務上完成的著作,只能說是老師同意在職務的課堂上使用,仍不會是職務著作。
學校課程都會註明是學校課程,依據著作權法第十三條,將推定是職務著作。老師上課內容,原則上是職務著作,但其中使用的著作是不是職務著作,要有事實證據才能證明不是,這將會成為老師應舉證的責任。
Q:
上課的內容,是教師下課後編寫的,不在上班期間製作,著作權會是歸誰?
A:
著作權法第十一條規定:「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老師受雇來幫同學上課,上課內容屬於老師的職務上著作,依前開條文規定,原則上是以老師為著作人,著作財產權則歸學校。只要是為上課而製作的內容,不問是在學校,還是在家裡完成,是上班期間,還是下班回家以後完成的,也不問有沒有薪水以外的其他對價,只要用在上課,都應被認定是職務著作,有前開第十一條規定之適用。
不過,並不排除老師將自己的著作使用在上課中,這些自己非職務上完成的著作,並不會因為使用在職務上就喪失自己享有的著作財產權。至於到底是不是先前已完成的,或不屬於職務上著作的,發生爭議時,必須舉證證明。
所以,事前弄清楚,不要誤判,就不至於事後滋生爭議。
Q:
課用資料上標註引用來源網址或作者, 是否也是取得授權的一種?
A:
著作權法第37條第1項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單純在資料上標註引用來源網址或作者,不能等於取得授權。
Q:
如果有老師想要錄製影片進行販售,並以某教材課本為主題,只要內容上不露出該課本內容(PDF、截圖或任何圖文內容等),而是使用自己設計的講義簡報內容,這樣是否就合法呢?
A:
著作權法第十條之一規定:「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亦即著作權法保護「表達」,而不保護「表達」所含的「概念」或「事實」。依據教科書所傳達的「概念」,自行編製教材,沒有使用到教科書的文字、圖或照片等「表達」,不涉及著作權法所稱之著作之利用,並不需要取得授權。
Q:
如果自己用AI生成的圖片,做成書籤,賣出去,這樣是否合法?
A:
AI的風險在於使用者無法確知AI生成的圖,是不是重製或改作自他人既有著作。如果AI生成的圖有重製或改作自他人既有著作,使用者直接拿去公開或進一步利用,就很容易發生侵害著作權的爭議。如果使用者無法確認AI生成的圖,是不是重製或改作自他人既有著作,應該避免公開利用,給自己滋生麻煩。
Q:
請問老師的研究論文,使用AI進行修飾與潤稿,這樣產出的內容會成為造假嗎?是否擁有著作權?
自己沒寫論文,直接轉貼生成式AI生成的內容,假裝是自己的論文,是屬於「造假」的違反學術倫理行為。
AI只是一項工具,AI以前可以的,AI以後也沒問題;AI以前不可以的,AI以後也是不行。
沒有AI以前,作者寫好研究論文,請他人修飾與潤稿,如果不是改寫或實質增減內容,通常不會發生問題。在發表時明白對協助修飾與潤稿之人表達感謝,也不影響自己是學術論文作者之事實;如果他人的修飾與潤稿,已經達到實質內容的共同創作,就應該標示為共同作者,才與事實相符,即使雙方不爭執有實質共同創作而未標示為共同作者,雖於著作權歸屬方面沒有爭議,但不完全是自己完成的論文,卻未揭示他人協助完成,仍構成違反學術倫理。
有了AI以後,對於使用AI進行修飾與潤稿,仍有前述原則之適用。差異在於AI不是人,無法成為共同作者,所以:
一、學術論文作者只能使用AI進行工具性之處理,例如,文法或錯別字之校正,輸入論文內容使AI協助產生目錄或圖表等。
二、如果使用AI進行修飾與潤稿,已經達到實質內容增補調整,就不是作者自己的創作,即使標示係透過AI達成,也不該為之,因為學術論文原本就不該由工具自動產生,讓讀者去閱讀不知是誰所完成不知正確與否之學術論文內容。
三、如果使用AI進行腦力激盪,讓AI提供相關議題及資料供參考,作者衡量是否接受及增補修正,再撰寫成自己之論點,此與上網找研究資料,自負文責,並無不同,並不違背學術倫理。
Q:
如果自己寫的文章發表在期刊論文,要印自己的作品當成講義發給學生,這樣有侵犯該出版單位的產權嗎?
A:
這要視期刊與作者有沒有特別約定而定。如果沒有特別約定,作者將自己在期刊上發表之論文做其他任何利用,都不必獲得期刊同意。
著作權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著作財產權人投稿於新聞紙、雜誌或授權公開播送著作者,除另有約定外,推定僅授與刊載或公開播送一次之權利,對著作財產權人之其他權利不生影響。」學者撰寫學術論文,原則上是學術論文之著作財產權人,期刊獲得學者授權刊登,依據著作權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除非有特別約定,否則期刊僅能刊載一次,若要進一步利用,應該取得學者之授權。
有時候,期刊會要求作者簽署文件,同意於一定期間內專屬授權給期刊,依據著作權法第三十七條第四項規定:「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並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不得行使權利。」則作者於專屬授權期間內,就不能再任意利用自己的學術論文。有時候,期刊即使取得所刊登學術論文之專屬授權,也會同意作者將論文作為教學使用。
Q:
請問若以AI生成簡報,公開展示簡報時需要標注是AI生成嗎?
A:
著作權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著作人於著作之原件或其重製物上或於著作公開發表時,有表示其本名、別名或不具名之權利。著作人就其著作所生之衍生著作,亦有相同之權利。」此項規定即為著作人於著作人格權中之姓名表示權。
利用他人完成之著作,應依他人在其著作上標示姓名或名稱方式,標示著作人,以示尊重著作人於著作人格權中之姓名表示權。
AI不是人,只是一項工具,其所生成之成果,不是著作,自然沒有著作人之姓名表示權問題。法律上亦無規範以AI生成簡報,公開展示簡報時需要標注是AI生成的,但如果相關規範有作此要求,自然必須遵守,例如,會議發表規則、組織內部要求、慣例或自己之習慣,但這些都與著作權無關,而是活動規則或個人作法而已。
Q:
之前看到有廠商用AI做的廣告在電影院播放,如果我轉錄會侵權嗎?
A:
不確定廠商用AI做的廣告,有沒有人的創作成果在其中,如果有,轉錄他用仍需取得授權。
例如,廠商用AI做的廣告裡,含有人所完成的圖檔、文字、音樂等,或者是先完成人的創作,再使用AI依據人的創作,讓AI進一步調整。這時,雖然AI無法創作,但AI依據人的創作所轉化生成成果仍有人的創作在其中,使用時就應取得人的創作部分的授權,才能避免侵害著作權爭議。
Q:
請問AI生成的海報,展示在公共場所,合法嗎?
A:
AI的風險在於使用者無法確知AI生成的成果,是不是重製或改作自他人既有著作。如果AI生成的成果,有重製或改作自他人既有著作,使用者直接拿去公開或進一步利用,就很容易發生侵害著作權的爭議。如果使用者無法確認AI生成的成果,是不是重製或改作自他人既有著作,應該避免公開利用,給自己滋生麻煩。
Q:
發現自己被侵害著作權時,可以採取哪些具法律效力的手段維護自身權益?
A:
著作權被侵害,阻止侵害繼續及擴大,是首要目標。
著作權人可以立即通知侵害者停止侵害,通常侵害就會停止。如果是網路侵害,可以依據著作權法第六章之一的程序,通知網路服務業者取下侵害內容,當自己的權利及他人的侵害事證很清楚,網路服務業者通常也會願意配合取下侵害內容。
如果不知道侵害者是誰,可以透過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智慧財產權偵查大隊、各地方警察機關或派出所報案(電話:110),對侵權行為人提出刑事告訴,以追究其刑事上之法律責任,如有相關疑問,可洽智慧財產權偵查大隊(總機:2215-0711)詢問。
Q:
在AI新時代,著作權標注有特別的建議?
A:
著作權法第十條本文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就享有著作權。
著作完成後,不管有沒有公開發表,都不影響著作權之取得。
至於著作何時完成,是事實問題,發生爭議時,應由主張權利之人負舉證責任。
關於著作完成時點之舉證,著作權法第十三條規定,在著作上標示著作人、著作發行日期、地點及著作財產權人,就發生「推定」為真正的法律效果。當著作人在著作上標示這些資訊後,反對者必須舉證證明其虛假,才能推翻法律所賦予的前述推定為真正之效果,否則就以著作人的標示,被認定為真正。
在網路上發表作品,加上著作人、著作發行日期、地點及著作財產權人等浮水印標示,可以防止資訊被更改,是以科技方式保護資訊標示的作法,可以更進一步保護著作權。
以上的作法,在沒有網路的時代,就可以,也應該這樣做。到了網路時代,來到AI時代,前述作法就更重要。歐盟2019年著作權指令甚至規定,如果著作權人以機器可讀的方式,聲明不准將其著作拿去訓練AI,即所謂的「opt out」聲明,AI的研發者就必須尊重著作權人的意願,不能任意拿去訓練AI。雖然這樣的規定引發評論,認為違反著作權法「先取得授權,再利用(opt in)」重要原則,但著作權人既然已經有這樣的聲明,還是能取得較有利的法律地位。
Q:
當老師自行設計教材書籍內容,教材書籍內容中的圖片,老師以自己下的指令來請AI生成,那麼是否就可以解釋是人的智慧投入,所以這些圖片著作權便可以是老師自己的?如果不是,請問要如何標註圖片出處或圖片形成來源?
A:
單純下指令來請AI生成,不是創作行為,正如同老師對學生要求完成一定內容的報告,縱使指令詳盡,鉅細靡遺,學生的報告仍然是學生的著作,不會變成是老師的著作。因為,學生的報告不是老師能控制的,這當中有太多變數,同一個老師的指令,不同的學生仍會有自己的各種表達,不會一樣。
現在把學生換成AI,AI不是人,只是一項工具,這項工具根據人的指示所生成的成果,是隨機的演算結果,也不是下指令的人所能控制的,所以,也無法就等於是人的創作。如果下指令的人要把它當作是自己的創作,標示自己是著作人,也許外人不一定能發現或證實是AI生成的,但如果AI收成的成果發生侵害他人權利的情事,說自己是這個成果的著作人的人,就要承擔侵害他人權利的民、刑事責任,不能又把責任推給AI。縱使下指令的人標註圖片出處或圖片形成來源是AI,發生侵害他人權利的情事,就必須證明是AI生成的,不是自己侵害的。即使如此,使用侵害他人權利的AI生成成果的人,雖然沒有侵害故意,不必承擔侵權的刑事責任,還是無法免除侵權的民事責任。
Q:
請問在教室放youtube影片,算是合理使用嗎?
在教室放youtube影片,不必然就是合理使用。
首先,這youtube影片可能不是權利人合法公開的,也有可能是被非法上傳的。即使是著作權人合法上傳的,也可能是希望大家各自點閱,他才能按次一廣告收入分潤。這回,在教室播放youtube影片,一人點閱給數十人觀賞,分潤收入大幅減少,很難主張合理使用。要避免這些爭議,可以把網址貼給同學,讓他們自己在自我學習時觀賞,就不會發生老師公開上映、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他人著作的著作權爭議。
除此之外,對於在教室放youtube影片,著作權法第46條、第46條之1及第52條規定,分別有合理使用及法定授權的規定,老師在課堂播放YouTube影片,要注意相關允許範圍及該付費的規定。
一、現場及同步遠距教學
著作權法第46條規定:「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目的之必要範圍內,得重製、公開演出或公開上映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前項情形,經採取合理技術措施防止未有學校學籍或未經選課之人接收者,得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已公開發表之著作。第四十四條但書規定,於前二項情形準用之。(第四十四條但書:但依該著作之種類、用途及其重製物之數量、方法,有害於著作財產權人之利益者,不在此限。)」
這條規定是說,學校實體課堂現場教學,及同時對遠距場域的選課學生(例如,台北校本部教室內及高雄或洛杉磯分部學生同步上課),只要不嚴重影響著作權人利益,都可以在必要範圍內,播放YouTube影片。
二、非營利的線上教學
著作權法第46條之1規定:「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或教育機構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教育目的之必要範圍內,得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但有營利行為者,不適用之。前項情形,除符合前條第二項規定外,利用人應將利用情形通知著作財產權人並支付適當之使用報酬。」
這條規定是說,非營利的線上課程,可以自由無限制地使用各種種著作,當然也包括播放YouTube影片。但必須通知著作權人,並支付使用報酬。
這條規定是「法定授權制」,不是合理使用。教學者不必取得授權,可以隨便使用他人著作,但必須付費。但限於非營利之線上教學,若是營利的線上教學,就必須取得授權或符合合理使用條件,例如第52條規定。
三、各種教學的合理使用
著作權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這條規定的「合理使用」,沒有主體限制,只要是「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只要在「合理範圍內」,都可以「引用」,當然是必須要有自己的「創作」,把他人著作當作自己著作之參證或註釋。至於利用情形是否在「合理範圍內」,要依第六十五條第二項判斷,即「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二、著作之性質;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即使是依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合理使用他人著作,還是要依第六十四條規定,以合理方式註明出處。「引用」他人著作於自己著作中,如果符合前述合理使用規定,並適當註明來源,使讀者知道哪一部分是「引用」自哪裡的內容,不是自己的著作,並不必取得授權。
Q:
有老師販售課程,但分享的讀書筆記中包含書籍的翻拍,想確認這樣的行為是否違反著作權呢?
原則上,利用他人著作,應該取得授權,除非能在著作權法中找到合理使用的依據。
老師販售課程分享的讀書筆記中包含書籍的翻拍,如果是很節制地使用,例如,只是要告訴學習者可以到哪裡找到這些資料,無法很清楚地看到內容,不會成為取代原內容的教材,或是偶一為之,不是集中使用特定來源,而且是介紹自己課程所絕對必要,例如,介紹某位畫家的畫風,一定要讓學習者看到這個畫家的幾幅畫等,都可以主張是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的合理使用。
著作權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這條規定的「合理使用」,沒有主體限制,只要是「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只要在「合理範圍內」,都可以「引用」,當然是必須要有自己的「創作」,把他人著作當作自己著作之參證或註釋。至於利用情形是否在「合理範圍內」,要依第六十五條第二項判斷,即「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二、著作之性質;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即使是依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合理使用他人著作,還是要依第六十四條規定,以合理方式註明出處。「引用」他人著作於自己著作中,如果符合前述合理使用規定,並適當註明來源,使讀者知道哪一部分是「引用」自哪裡的內容,不是自己的著作,並不必取得授權。
Q:
可以規定上課不可錄音錄影,但有法律上的實際效力嗎?
A:
學生在課堂上錄音錄影,可以主張是著作權法第51條的「合理使用」,但教師基於課堂管理或其他原因之考量,可以禁止學生拍攝,學生必須遵守,正如同教師可以禁止學生上課時飲食一樣。
著作權法第51條規定:「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演藝劇場在開演前,會告訴觀眾,「為了『尊重智慧財產權』,節目進行中請不要攝影或錄音、錄影」,這也是如同限制觀眾不能穿拖鞋、短褲或攜帶飲食進場,是一樣的道理。因為在表演現場攝影或錄音、錄影,會影響演出或欣賞的品質,也不確定觀眾的錄製要錄多久、是個人私下利用,還是公開、商業利用或直播,所以乾脆以入場券契約,完全禁止這些行為。
授課教師若有某些考量,限制學生上課時錄音、錄影或拍照,也是屬於課堂管理之一環,並無不可。
至於法律上之效力,可以說這是課堂管理或是修課規則,對於違反學生,老師可以要求遵守,否則退選。
Q:
線上即時教學使用的網路資料youtube、圖片等,要獲得使用權嗎?老師可以即時錄製嗎?
線上即時教學使用的網路資料youtube、圖片等,可以參考著作權法第46條、第46條之1及第52條規定,分別有合理使用及法定授權的規定,老師在線上即時教學使用的網路資料youtube、圖片等,要注意相關允許範圍及該付費的規定。
一、現場及同步遠距教學
著作權法第46條規定:「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目的之必要範圍內,得重製、公開演出或公開上映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前項情形,經採取合理技術措施防止未有學校學籍或未經選課之人接收者,得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已公開發表之著作。第四十四條但書規定,於前二項情形準用之。(第四十四條但書:但依該著作之種類、用途及其重製物之數量、方法,有害於著作財產權人之利益者,不在此限。)」
這條規定是說,學校實體課堂現場教學,及同時對遠距場域的選課學生(例如,台北校本部教室內及高雄或洛杉磯分部學生同步上課),只要不嚴重影響著作權人利益,都可以在必要範圍內,使用的網路資料youtube、圖片等。
二、非營利的線上教學
著作權法第46條之1規定:「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或教育機構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教育目的之必要範圍內,得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但有營利行為者,不適用之。前項情形,除符合前條第二項規定外,利用人應將利用情形通知著作財產權人並支付適當之使用報酬。」
這條規定是說,非營利的線上課程,可以自由無限制地使用各種種著作,當然也包括線上即時教學使用的網路資料youtube、圖片等。但必須通知著作權人,並支付使用報酬。
這條規定是「法定授權制」,不是合理使用。教學者不必取得授權,可以隨便使用他人著作,但必須付費。但限於非營利之線上教學,若是營利的線上教學,就必須取得授權或符合合理使用條件,例如第52條規定。
三、各種教學的合理使用
著作權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這條規定的「合理使用」,沒有主體限制,只要是「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只要在「合理範圍內」,都可以「引用」,當然是必須要有自己的「創作」,把他人著作當作自己著作之參證或註釋。至於利用情形是否在「合理範圍內」,要依第六十五條第二項判斷,即「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二、著作之性質;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即使是依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合理使用他人著作,還是要依第六十四條規定,以合理方式註明出處。「引用」他人著作於自己著作中,如果符合前述合理使用規定,並適當註明來源,使讀者知道哪一部分是「引用」自哪裡的內容,不是自己的著作,並不必取得授權。
Q:
請問我們如何能知道AI生成的圖像或文字有沒有抄襲或侵害他人著作權?
A:
AI的風險在於使用者無法確知AI生成的圖,是不是重製或改作自他人既有著作。如果AI生成的圖有重製或改作自他人既有著作,使用者直接拿去公開或進一步利用,就很容易發生侵害著作權的爭議。如果使用者無法確認AI生成的圖,是不是重製或改作自他人既有著作,應該避免公開利用,給自己滋生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