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著作權觀念漫談 回上一頁
單元選單:

街頭藝人演出的音樂利用疑義解析

作者:章忠信
115.05.31.完成
有著作權 侵害必究
ch7943wa@ms12.hinet.net
一、前言
街頭藝人唱歌難聽,成為噪音的環保問題,引發路人及附近住戶抗議,成為新聞事件。這新聞有街頭藝人管理及唱歌應取得音樂授權的議題,很值得探究。
二、誰可以擔任街頭藝人?
街頭藝人唱歌要不要先經過評審?這議題從一開始的必須考照,到現在的自由登記,經過一段歷史發展。
街頭藝人考照,歸各縣市文化局主管,不能跨區表演。臺北市在民國九十四年全國首創街頭藝人考照制度,發布「臺北市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許可辦法」,要求街頭藝人應通過審查,取得活動許可證,才能在特定公共空間從事收費表演。結果,竟有出過好幾張唱片的知名歌手沒通過審查,引發愕然。
由於各縣市對於街頭藝人考照的審查標準不一,108年時,有一個「流浪浮雲樂團」在9個縣市通過考照,卻在臺北市分別因「歌唱、演奏技巧需再純熟;建議不依賴伴唱設備,獨力呈現完整演出;注意表演歌唱或演奏之音準」及「歌唱、演奏技巧需再純熟;女主唱音準需再加強;人聲與鍵盤節拍默契搭配待加強」等理由,初審及複審二次,都沒通過審查。
「流浪浮雲樂團」成員不服,提起行政救濟。臺北市文化局於訴訟中的抗辯,有很多與前面路人及住戶的抱怨,不謀而合。臺北市文化局說:「許可證照制度是因接獲民眾抱怨藝人表演品質粗糙、時間過長、音量過大、圍觀人群造成交通不便,內容重複等,加以有意申請街頭表演者眾多,適合展演公共空間有限,為避免民眾接觸品質不佳演出,才建立篩選制,且積極面而言,被告(即臺北市文化局)擇優汰劣,才得藉優質活動吸引駐足人潮,提升周邊商圈與觀光景點的發展等,均是建立街頭藝人證照審議制所追求的公共利益。」
但是,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於109年判定:「臺北市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許可辦法」的考照規定,沒有法律依據,對人民選擇職業自由、言論自由與藝術自由等基本權利的限制,也逾越必要的程度而違反比例原則,應屬違法,且依憲法第172條規定、地方制度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應屬無效。」(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79號行政判決)法院認為,臺北市文化局沒有權利幫市民決定誰的表演好不好,但建議可以向街頭藝人收取場地使用費,如果打賞入不敷出,街頭藝人自然會退出市場。
在該案件敗訴之後,臺北市於110年廢止舊辦法及考照制,重新訂定「臺北市街頭藝人從事藝文展演活動管理辦法」,改採登記制,要擔任街頭藝人,不必考照,但要登記,取得街頭藝人登記證後,如要在公共空間表演,必須預先登記及抽籤,並繳交公共展演空間使用費、保證金及其他相關費用。
街頭藝人從110年改為登記制後,只要年滿16歲,繳納200元完成登記並後,就能登記場地,抽籤進行表演。根據文化局統計,臺北市街頭藝人從109年考照制的900多人,採登記制後,至2025年已快速增加到4,228人。
三、街頭藝人表演難聽怎麼辦?
街頭藝人的表演好不好聽,見仁見智,你的黑死搖滾,是阿公的噪音。阿嬸的廣場舞音樂,很多人也是受不了,癥結在於音量不能擾人,這就應回歸噪音管制,而不是街頭藝人表演是否難聽的問題。此時,環境部依據噪音管制法第九條第二項訂定的噪音管制標準,就能派上用場。街頭藝人的表演,只要聲量在這個標準以下,不管好不好聽,大家都要多擔待。
四、街頭藝人表演使用音樂,應該先付費取得授權。
街頭藝人表演,會用到擴音設備,設備需要用電。用電要付電費,設備要花錢買,表演使用音樂,也應該先付費取得現場「公開演出」的授權。不過,使用音樂的態樣不同,取得授權的範圍也不一樣。
(一)自彈自唱的演出。街頭藝人這種自彈自唱的表演,沒有使用到錄音著作,比較單純,只要取得詞曲「音樂著作」的「公開演出」授權就可以。
(二)播放音樂的演出。不管街頭藝人是播音樂伴唱,還是作為肢體表演的背景音樂,這音樂帶「錄音著作」,裏頭有詞曲「音樂著作」及歌手、樂隊的「表演」,必須取得「錄音著作」及詞曲「音樂著作」的「公開演出」授權。至於歌手、樂隊的「表演」,只要是合法的「錄音著作」,就不必再取得歌手、樂隊的授權。
五、街頭藝人表演使用音樂,該怎麼取得授權?
街頭藝人表演使用音樂,當然可以一一與詞曲音樂著作的著作財產權人或享有錄音著作著作財產權的唱片公司洽談授權。但現實上並不容易,一是因為這些著作財產權人不容易找,縱使找到了,也因不熟、不懂,彼此不信任,洽商成本太高,不容易談授權;二是因為這些著作財產權人已將他們的著作財產權,專屬授權給音樂或錄音的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利用人只能與他們洽談授權,著作財產權人專屬授權後,自己不能再授權他人利用。
目前,有三家音樂著作的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分別針對街頭藝人訂出使用報酬,每年繳一次1,200元左右,就可以任意公開演出他們管理的音樂著作。雖然三家要繳三份,但如果確認沒有公開演出哪一家管理團體管理的音樂,並不需要支付那一筆費用。
1.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TMCA)(http://www.tmca.tw)
街頭藝人:每一年度(12個月)以1,050元(含稅)計算。(費率公告日期:110年09月03日)
https://www.tmca.tw/Home/Show
2.亞太音樂集體管理協會(ACMA)
街頭藝人:(公告日:110 年 3 月 25 日) 每一年度以新台幣 1,200 元(未稅)計。
備註:若申請人係使用電腦伴唱設備進行演出,本費率授權範圍僅為「該街頭藝人之 公開演出行為」。如利用該電腦伴唱設備為其他營利公開演出行為,請依本會「卡拉OK伴唱機、KTV公開演出概括授權使用報酬費率」申請授權。
https://www.acma.org.tw/_files/ugd/2ad1df_799b87cd67c04389bf85a1e6df790af9.pdf
3.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UST)(https://www.must.org.tw/)
街頭藝人(公告日:109年12月12日)每一年度以新台幣1,200元計算。
備註:使用伴唱機作為表演工具時,應僅限於該街頭藝人表演場所及目的,如作為其他目的使用,應申請電腦伴唱機音樂著作公開演出。
https://www.must.org.tw/tw/license/03_1.aspx
至於錄音著作的著作的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只有一家,即社團法人台灣錄音著作權人協會(ARCO),並沒有特別針對街頭藝人訂定使用報酬率,
公園、廣場、街道等公用空間:(公告日期:2025/11/28,實施日期:2026/01/01)
(1)非營利性之空間:每個擴音器每年1,050元(含稅)。
(2)營利性之空間:每個擴音器每年3,150元(含稅)。
https://www.arco.org.tw/index.php/use-people-information/3-2/3-2-1/3-2-1-2
六、創作型街頭藝人表演自己的音樂,就不必取得授權?
創作型街頭藝人表演自己的音樂,如果沒有讓與自己創作的音樂著作的著作財產權,也沒有將著作財產權專屬授權給音樂著作的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當然就可以自由地表演自己的音樂,不必取得誰的授權。只是,這種創作型街頭藝人並不多見,如果街頭藝人不演唱大家耳熟能詳的音樂,並不容易獲得路人共鳴或青睞。
七、街頭藝人表演之外的利用,需要更進一步的授權。
如果街頭藝人除了現場表演,還要錄製音樂帶或現場直播,或是錄製完後上傳網路,還會涉及音樂著作、錄音著作的重製及公開傳輸,錄音著作中的歌手及樂團,也可以對網路公開傳輸部分,主張權利。這些利用,通常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沒有權利授權,必須直接與詞曲音樂著作、錄音著作及表演的著作財產權人洽談授權,難度更高。
過去,就曾發生過北北基的街頭藝人聯合登記平臺,在登記流程中要求街頭藝人應簽署同意書,拋棄演出內容的著作權或以不同方式,永久無償,不限時間、地點與次數,授權各市政府文化局及文化部利用,並同意不行使著作人格權,或是以「創用CC4.0國際」之授權方式,開放供公眾自由利用。不少街頭藝人弄不清楚狀況,真的要簽署這項文件,承擔侵害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的著作財產權的風險,幸好經過媒體報導,平臺才修正做法,回歸法制。
八、結論
不管街頭藝人的表演是不是有接受捐獻,都不影響前面所說的授權必要。畢竟,公開演出或進一步利用他人著作,既然設備、電費要錢,街頭藝人都願意投資,著作財產權人沒有理由不能要求街頭藝人使用者付費。只是,一般大眾及街頭藝人,在一開始未必有使用者付費的觀念,需要逐步體會智慧有價,使用者付費的道理。

回到最上方
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