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與宗教出版的著作權議題
作者:章忠信
115.11.07.完成
有著作權 侵害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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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緣起
很多宗教團體都典藏不少教義有關資料,近來,隨著人工智慧(AI)技術興起及普遍運用,有教友與信徒呼籲,應該重新檢討智慧財產權規定,開放這些資料,用來訓練AI,讓AI提供教義資訊,有利教義傳播。這項呼籲涉及著作權之法律議題,無法以宗教程序或道德勸說,達到教義資料之開放或授權,必須先理解著作權法之規定,才有辦法作出適當處理。
貳、教義資料之著作權
教義資料也屬於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著作,除著作人過世已超過五十年,否則仍依著作權法規定受到著作權保護,使用者必須依循「授權利用」原則,如果著作權人未表明可免費利用,「使用者付費」仍是市場機制之必然。
參、著作權法之特別規定
著作權法對教義資料有兩個特別規定,一個是對於宗教上之公開演說,任何人得自由利用,但不得任意將其編輯成冊,利用時應註明來源,並不得任意竄改而造成著作人名譽損害;一個是宗教機構為保存資料之目的,得輸入著作原件或一定數量正版,不受著作權人禁止真品平行輸入主張之限制。
著作權法第六十二條規定:
政治或宗教上之公開演說、裁判程序及中央或地方機關之公開陳述,任何人得利用之。但專就特定人之演說或陳述,編輯成編輯著作者,應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
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前條第四款之規定,不適用之:
………………………
二、為供非營利之學術、教育或宗教機構保存資料之目的而輸入視聽著作原件或一定數量重製物,或為其圖書館借閱或保存資料之目的而輸入視聽著作以外之其他著作原件或一定數量重製物,並應依第四十八條規定利用之。
肆、教義資料之利用
一、不受著作權保護教義資料之利用
宗教團體典藏之教義資料,如屬於年代久遠,不再受著作權保護者,不問係真跡或複製品,均得以將其數位化,以利檢索或作為訓練AI之用。不過,若係今人就該等資料進行「選擇及編排」而「具有創作性者」,得成為著作權法第七條之「編輯著作」,獨立受到著作權保護。又若係今人就該等資料進一步「改作」者,亦得成為著作權法第六條之「衍生著作」,獨立受到著作權保護。無論係今人所完成之「編輯著作」或「衍生著作」,都僅保護「編輯著作」或「衍生著作」本身,「編輯著作」所收編之教義資料,或「衍生著作」所改作之「原著作」教義資料,都不至於重新受著作權保護。
二、仍受著作權保護教義資料之授權利用
對於仍受著作權保護教義資料之利用,應先確認其著作權歸屬。依據著作權法第十條本文規定,完成著作之人自其著作完成時起,立即享有著作權,不待作任何申請註冊、發行或著作權標識。對於員工職務上完成之著作,若無任何特別約定,以實際完成之人為著作人,但著作財產權歸雇主,即宗教組織享有;如係出資聘請外部人員完成者,若無任何特別約定,以實際完成著作之外部受聘人員為著作人,享有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出資之宗教組織僅享有利用之權利。
著作權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也就是說,利用他人著作,原則上應先取得授權,授權利用之各種條件,都要約定清楚,沒有約定清楚的,為了要保護著作財產權人,就推定為未授權。對於已經不是著作財產權人之著作人,利用人還是要注意依著作人標識其姓名或名稱的方式,標識其姓名,而且也不能任意修改著作內容或相關資訊,造成著作人名譽上之損害。
宗教教義資料之著作財產權人授權他人利用著作時,得以雙方契約或單方授權為之,即使沒有書面,只要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或單方對外表示,也立即發生授權效果,書面只是證據方法,不影響授權之成立生效。著作財產權人也可以使用「創用CC」之方式,在著作上標識各種「創用CC」之授權條件,就得以發生對全世界利用人授權之法律效果。
三、仍受著作權保護教義資料之合理使用
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所規範著作之合理使用,亦適用於仍受著作權保護之教義資料,該等利用不但無須取得授權,著作財產權人甚至無權反對,包括(1)為政府作為立法或行政目的之內部參考資料之合理範圍內重製(§44);專為司法程序使用必要之合理範圍重製(§45);為教育目的之使用(§46, 46bis);圖書館之合理使用(§48, 48bis);時事新聞報導之利用(§49);個人或家庭非營利之私人使用目的之重製(§51);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必要之合理範圍內引用(§52);專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之無障礙版本及線上重製及轉換(§53);國家及學校考題之使用(§54);公益活動之重製、公開演出、公開上映及公開播送使用(§55);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或網路上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未註明不許轉用之使用(§61)等。
伍、教義資料之治理
宗教組織欲將典藏教義資料開放供AI訓練之用,應先盤點典藏教義資料之狀態及權利歸屬,無機密或不違背教義限制供開之已不受著作權保護教義資料,應儘量開放利用,屬於仍受著作權保護教義資料,亦應儘量說服著作財產權人授權開放利用,但也應絕對尊重著作權人之自主權。AI訓練使用既有著作之特性,在於如同人對於資訊之「深深印在腦海裡」,利用之後無從自演算模型中抹滅,無法訂定授權期限,此亦係著作權人於授權及洽談條件之前,務必有所認知者。
陸、結論
教義資料有可能年代久遠,已不再受著作權法保護,也可能為今人所創作,仍在著作權法保護期間。教義資料應廣為流通,以利宗教理念之傳播,然因其不同性質及權利歸屬狀況,必須先行盤點,整合並數位化,始能有效治理及利用。教義資料亦可能有其秘密性而不宜對外公開,均應尊重並意識到其重要性。AI時代,如何善用科技散播教義理念,安定人心、勸人為善,仍為各宗教努力之目標。